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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1 09:12  

全文总字数:3378字

文献综述

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

科技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播带货应运而生。直播带货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购物体验,不仅能够足不出户购物,还能在家现场选商品;不仅方便而且还便宜。但在光芒之下也滋生了很多虫病,消费者被阳光的外表所迷惑,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文将从直播带货性质特点及主体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及其原因分析、提出建议等多方面对其进行探究。试图提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案和观点,抛砖引玉,为其他学者和部门提供借鉴和思考启发。

关键词:直播带货;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1. 引言

直播带货这一新兴营销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及各行业的青睐,也随着全球经济化的不断深化,网络电商传到海外,直播带货也已经走向国际化。对于直播带货的定义;王宝义认为:直播电商是电商与直播的结合,是电视购物与电子商务在新媒介技术下演变融合的结果。[1]该种定义有一定的不妥,直播带货虽然和电商的交叉与联系在于都是在网上购物以及电商产品克通过直播引流方式增加销售量,但还有一部分直播间产品并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而是转为了第三方平台例如微信等,还有一部分则是通过直播间直播专拍链接进行交易。胡睿思认为:从定义上来看,电商直播是指电视购物、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在媒介技术的动态演变中不断融合发展的结果.[2] 该定义较为正确,但其定义过于宏观宽泛,不能通过该定义了解到直播带货的内涵。 李鹏程、孔磊在文章中将其定义为:电商直播是网络直播的一个分支,基于销售平台,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销售人员充当主播把商品展示给观看人群,同时销售主播会同观众展开互动沟通,直播过程中还会有多种优惠活动来激发观众的消费行为。该定义也有失偏颇之处,从现实我们可以知道,直播带货不仅是在电商平台中进行,随着越来越多的娱乐社交平台的产生例如抖音快手,直播主体身份十分复杂多变。对于直播购物消费者到目前并没有学者对其下定义,但对于消费者的极其权利的探究有着悠久的历史,对消费者的定义在国际和各国都有其具体定义;s Vidoje[11] 在其文章中对其作了广义定义并叙述了当地法律及法院做出的定义:lrm;从最广义上讲,消费者是满足自己需要并根据其特定特点和在特定社会经济制度框架内行使自身权利的人。根据《欧洲消费者保护宪章》,消费者的概念要求任何自然人出现在市场以外的专业或商业活动框架之外,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根据欧洲法院的意见,消费者是自然人或通过其业务或专业活动行事的自然人协会。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被定义为购买产品或为个人或家庭需要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消费者也是经济实体、企业或其他法人和企业家,他们购买产品或为自身需求使用服务。消费者是同时购买者,但每个购买者不一定必须是消费者。

直播带货在中国如日中天,但面临的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是极多,直播带货走向世界,那么也代表着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即将遭到威胁,当务之急是找到有效可行的规范机制。笔者通过大量收集、阅读国内外有关直播带货及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的文献,比较分析国内外对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的研究现状;阅读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分析比较有助于笔者全面、准确的分析有关直播带货行业及其中消费者权益问题。

  1. 研究现状

2.1直播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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