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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1 09:12  

论文总字数:14927字

摘 要

批捕权和公诉权能否合法高效的运行,已无可置喙地成为了检察机关实务工作中的关键内容。由于“捕诉分离”模式与诉讼体制改革的某些措施不兼容,2019年初,我国最高检确定了“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捕诉关系分分合合多年,要探究此时选择的一体化模式究竟能否促进我国检察工作与司法改革相协调,就必须认真分析其所涉概念,了解历史沿革,理性探讨制度利弊,最重要的是在已然采取一体化的趋势下妥善解决“捕诉一体”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捕诉一体 捕诉分离 完善路径

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integration of arrest and prosecution

Abstract

Whether the power of approval and arrest and the power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n operate legally and efficiently has become the key content in the practical work of procuratorial organs.At present,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is in full swing, but the mechanism of separation of arrest and prosecution is not suitable for the current environment.In early 2019, China's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SPP) determined the mode of handling cases of "integration of arrest and prosecution", which has attracted extensive attention from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V. relationship on-and-off for years, the choice of integration mode can promote the procuratorial work in harmony with the judic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must be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underst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rational discussion system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under the trend of integration in already properly solve "for catching v." related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Integration of arrest and public prosecution; Separate arrest and public prosecution;Perfect path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捕诉一体化概述 2

(一)审查逮捕权与审查起诉权 2

1.审查逮捕权 2

2.审查起诉权 2

3.捕诉一体与捕诉分离 3

(二)捕诉模式的历史沿革 3

1.1978年—1999年:恢复重建阶段的捕诉合一 4

2.1999年—2014年:由合一转向分离 4

3.2014年至今:探索新型合一机制 5

二、捕诉一体化利弊分析 6

(一)捕诉合一机制的优势 6

1.加强侦查监督的效力 6

2.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益 6

3.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效益 7

(二)捕诉合一机制的弊端 7

1.否定审查逮捕的独立价值 7

2.弱化对办案主体的监督 8

三、实行捕诉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9

(一)捕诉分离模式产生的弊端 9

1.诉讼效率低下 9

2.侦查监督流于形式 9

(二)实行捕诉一体契合司法改革 10

1.适应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10

2.适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 10

3.时代发展对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出新要求 11

四、捕诉一体化运行机制的完善 11

(一)推行审查逮捕实质化 11

1.建立听证式审查和合议制审查 11

2.赋予被追诉人对逮捕决定的异议权 12

3.完善刑事辩护权 12

4.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 13

(二)强化内部监督 13

1.发挥人员内部监督 13

2.完善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监督 14

3.改革案件考评标准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8

引言

刑事检察作为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影响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总体质量,是控制侦查的“守夜人”以及监督裁判的“监督人”。为了使检察机关能担负起此项承前启后的职责,我国《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这两项关键性权力,其行使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审查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相分离的机制。但是制度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诸多变化,捕诉分离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弊端,比如办案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内部监督虚化,办案专业化建设滞后等等。这不仅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能,更重要的是,它与我国目前极力倡导的整套新型法治理念不兼容。为了能紧跟各项司法改革的步伐,检察机关必须要整改捕诉关系。认真审视当前局势后,部分地区开始了捕诉一体化的试点,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正式公布,宣告了捕诉一体化的正式施行。

从各界的反应来看,对检察系统采取捕诉合一机制褒贬不一。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都在历史上存在过,都有它们独特的价值。检察系统的改革实际上是根据局势做出的合理应对,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了捕诉分离模式。而捕诉合一模式刚刚重新运行,也必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批判者也不可因为制度的不成熟而过度解读。在全面考察一体化机制的利弊后,能发现其确实可以推动各项改革的落实。那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继续完善,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捕诉一体化概述

(一)审查逮捕权与审查起诉权

1.审查逮捕权

在众多强制措施中,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最大,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我国未实行“检警一体化”体制,检察官并不享有指挥侦查的权力,因此,检察官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和控制手段是相当有限的,而批捕权恰恰就是这有限范围内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1]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对于审查逮捕权而言,捕诉关系的变化不仅仅影响了行权主体,最主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审查逮捕权所承担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变更,这一点被部分学者认为是不同模式下捕诉关系的核心区别。当前实行的捕诉一体模式,批捕权的审查标准容易产生与犯罪构成、提起公诉等实体化标准统一的趋势,通过对侦查质量的把关,希望达到胜诉之目的。这与理论界倡导的批捕独立模式大相径庭。批捕独立模式尤其重视审查逮捕权司法的、程序的功能,其主张将批捕权与实体审查剥离,只进行法定逮捕条件之审查,并通过独立机构设置保证审查者的中立、客观,无需考虑公诉胜诉概率。介于两者之间的即为先前提倡的捕诉分离模式,它将审查起诉和审查逮捕的权力置于检察机关不同的职能部门,使之相互牵制,而在实际的体制设置中,检察机关也要求负责审查批捕的侦监部门兼顾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换言之,批捕权既强调了必要性审查,也承担起了案件质量控制之职能。当前,随着捕诉一体改革的全面推行,审查逮捕权的功能不可避免地向实体化方向倾斜,如何在侦查质量控制和程序性的必要性审查之间做出平衡,将是一项重要议题。

2.审查起诉权

审查起诉权是检察院的又一个核心权力。作为连接侦查和审判的桥梁,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判断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到达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审查起诉无疑是控制侦查质量的关键手段,如果侦查工作存在不足或者错误之处,案件就会被要求补侦而无法顺利进入到审判程序,可以说,审查起诉的结果就是对侦查质量的评价。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通过行使这项司法请求权能够实现诉讼效益。审查即意味着筛选,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侦查完结的案件都需要经历审判流程,检察机关此时的自由裁量权能有效减少滥诉的现象,节约司法资源,追求诉讼效益最大化。其次,从实体意义上而言,审查起诉是一种犯罪追诉权,为的是惩治犯罪,请求法院裁判被告承担罪责罚相适应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相对应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需要做出不起诉之决定。由此可见,审查起诉权对司法公正和实体正义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3.捕诉一体与捕诉分离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所谓的捕诉合一就是指检察机关将其履行的批准逮捕的职能与公诉职能交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承担。[2]相应地,捕诉分离就是将这两项职权分别交由不同部门的检察官行使。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检察系统内设机构的划分是根据诉讼进程设置的,实行捕诉一体并不是指将两部门合并重组,但具体工作却依旧被分派到不同检察官手中,这只是机构设置方面的形式主义。本文探讨的一体化是指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层面,要求将批捕和起诉的责任落实到个体或办案组,做到“谁批捕、谁起诉、谁出庭支持公诉”。

(二)捕诉模式的历史沿革

学界与实务界对捕诉一体化的争议并非是出于对新兴事物的观望与好奇,而是对于“历史回头”的谨慎。捕诉关系历经了多年的分分合合,每一次改变都是对时代背景或是法制改革的回应。为了全面了解制度发展过程,找寻影响制度变化的核心要素,我们有必要梳理各历史阶段捕诉关系的变化。从建国后检察制度初创至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前,检察机关的捕诉职能深受当时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在此简单叙述。1949年出台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处负责批捕和起诉工作,捕诉合一模式符合当时检察人员较少的客观现实。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55年将第二处分立为侦查监督厅和审判监督厅,分别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权,实行捕诉分离。[3]1962年最高检曾重新设立了三个业务部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又被集中在一厅之中。此后,全国受政治动荡,检察职能基本停滞。直至1978年宪法通过后,检察职能恢复重建,捕诉关系的设计、探索在整个法治发展的环境中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1978年—1999年:恢复重建阶段的捕诉合一

1978年检察制度重建之后一直到1999年最高检拆分刑事检察厅之前,捕诉合一模式处于绝对的主流。[4]当时最高检设立的刑事检察厅监管了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两项权力。这样的制度设计迎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首先,由于正处于恢复重建时期,检察机关内部职权划分模糊,检察工作者的数量也较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持续推进,经济类和职务犯罪类案件与日俱增,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提高检察系统的办事效率就尤为重要,此时捕诉合一就能减少许多重复阅卷、核实证据的工作,符合社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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