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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分析文献综述

 2021-12-15 09:12  

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分析文献综述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甚至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实践中,公司具有担保能力已经得到了认可。公司对外担保活动能够为公司增信融资,在商事活动中成为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但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双刃剑的性质。一方面,从公司发展的战略来看,公司对外担保可收取一部分费用,同时也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培养合作伙伴,公司之间可相互融资,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市场经济运行。但另一方面,非以提供担保为主业的公司常常在风险评估上缺乏经验,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一旦转化为责任承认,就会对公司的运营和资产带来一定的风险,甚至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相比公司对外担保的发展态势,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范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承认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并通过第16条对担保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公司法》第16条仅规定了对外担保的程序性问题,并未规制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纠纷频发,司法实务界却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司法乱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争议。其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认定、公司内部的行为是否外部化、以及相对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

研究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赋予公司担保自由,提高公司对外担保的谨慎意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从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与发展。同时,减少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情况的出现,树立司法权威。

国内已有研究

一、现状评述

目前,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已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虽明确了公司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但并未列明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无法为实务提供裁判依据;且其行为主体并不明确,即并未明确对担保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学术界和司法裁判界对本条的性质和如何适用于裁判并无定论,其争议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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