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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我国的批准毕业论文

 2021-11-07 09:11  

摘 要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判决跨域流动的重要国际公约,中国在2017年签署公约后,面临着批准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是具有可行性的。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国内法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管辖权协议制度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方面的规定进行对比,结合《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于世界的影响,探求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可行性方法和可能遇到的阻碍,并提出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时应当采取的对策。通过对比来看,《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规定上与我国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冲突性的差别,只存在部分细微差别,可以通过声明制度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予以解决。

关键词:《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权协议制度;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

Abstract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is an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movement of judgments across jurisdictions, and China faces the problem of ratification after signing it in 2017. For China,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is positive and feasible. By comparing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domestic law with those of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in respect of the system of jurisdictional agreements and the system of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ackground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nd its impact on the world,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feasibility of and possible obstacles to China's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when ratifying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By way of comparis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do not differ substantially or in conflict with those of our country, but only in some nuances, which can be resolved by a certai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through a declaration system.

Key Words:the Convention on th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Jurisdiction agreement institution; Judgment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nstitution;

目录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概况 1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产生背景 1

(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主要内容 2

(三)《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影响 3

二、中国法律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则差异与对比 3

(一)管辖权协议规则的相关问题对比 3

1.管辖权协议具有独立性 3

2.管辖权协议的排他性问题 4

3.管辖权协议的形式 4

4.管辖权协议的范围 4

5.实际联系原则的要求 5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的相关问题对比 6

1.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6

2.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7

3.审查标准 8

4.先决问题 9

(三)小结 9

三、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对策 10

(一)明确中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立场 10

(二)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时机 10

(三)中国要如何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1

1.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要避免极端方法 11

2.对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公约》部分条款予以保留 11

四、中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结论和展望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概况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产生背景

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大会在荷兰海牙和平宫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称《海牙公约》。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近年来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海牙公约》的出现无疑是里程碑意义的,它协调了不同国家的不同管辖权协议制度以及承认和执行相关法院判决的规则。它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加强了司法保障,促进了司法裁判的跨域流通。当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之间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各国代表为达成最大共识而努力的结果。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研究起草管辖权领域的公约。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起草相关公约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旨在建立一个管辖权协议和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统一国际规则。1999年10月,由于欧洲和美国在一些问题上的对立,在经过五次会议后,特别委员会以表决方式通过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供外交会议审议。而美国认为该草案没有采用其建议的“混合公约”的构架模式[1],并且声称投票表决的方式没有尊重各国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的现实,据以表示反对该草案。

2001年6月,欧美双方的分歧在海牙第十九次外交会议上继续加深,草案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无法协商一致,以致上述公约趋于流产。此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以及政策特别委员会采取了回避矛盾的策略,将能够协商一致的条款纳入公约。

通过多次会议讨论,各成员国普遍赞成将公约的目标范围缩小至民商事案件中的选择法院协议。2003年12月特别委员会开会通过了一个新的草案——《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草案》,随即在2004年4月产生了修改后的草案文本——《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公约草案》,2005年6月,海牙第二十次外交会议经过多次讨论后产生了公约的最终文本,《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就此诞生。

中国代表团(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全程参与了在公约的起草过程,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海牙公约》吸取教训,从失败中走来,注重具体规则的妥协,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特别设置了声明条款和公约生效条件的条款,使公约不会成为一纸空谈,而且也容易被各国接受。2007年9月,墨西哥共和国率先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交加入《海牙公约》的批准文件,2009年1月,美国签署该公约,正在进行国内批准程序,2009年4月欧共体签署《海牙公约》,2015年6月,欧盟取代欧共体完成了全部批准程序。根据公约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该公约已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新加坡和乌克兰分别于2015年3月和2016年3月提交签署文件。中国于2017年9月12日在海牙正式签署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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