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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毕业论文

 2021-11-07 09:11  

摘 要

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在过去的一年里频频地作为一重大社会问题进入公众视野。2019年被称为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的元年,国内多地实行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将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运用征信规制的内容。家庭暴力救济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以应对当前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查阅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在现有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现阶段成果对学者们关于研究家庭暴力预防救济法律体制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家庭暴力实例分析,并对现有法律实行效果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完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制。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

Abstract

In May 2019, a woman in Jiangmen published the whole process of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recorded by herself on the Internet. On November 25, on the 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Yu Ya, the Internet blogger, made public her video of domestic violence by her boyfriend and her voice as a victim. The issue of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en frequently seen as a major social issue in the past year Wild. 2019 is known as the first year of local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Many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are implemented in China. Shandong province brings anti domestic violence work into grid management and applies credit investigation regulation to the respondent of 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 With the rapid social changes, the domestic violence relief system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o deal with various soci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writing this paper, I hope that through consulting and sorting out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 combined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Hong Kong and Taiwan at this stage, I will sort out the scholars' research on the legal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relief, and summari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domestic violence legal relief in China. On this basi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and the summary of the loopholes of the existing legal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measures, this paper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legal relief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Key Words:Anti domestic violence;Legal relief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概述 2

2.1 家庭暴力的预防 2

2.2 家庭暴力的处置 2

2.3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3

第3章 域外和港台的法律救济手段 3

3.1 域外的法律救济手段 3

3.2 港台的法律救济手段 4

第4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5

4.1 家庭暴力的认定困难 5

4.2 人身法律救济的路径单一 6

4.3 反家庭暴力的协作性救济不足 7

第5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8

5.1 完善家庭暴力的认定 8

5.2 强化人身法律救济的介入制度 9

5.3 探索反家庭暴力的协作性救济措施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第1章 绪论

2019年5月,广东江门一女子在网上发布了自己所录制的家庭暴力受害全过程,11月25日,在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这一天,互联网博主宇芽公开了自己被画家男友家暴的视频及作为受害者的心声,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在过去的一年里频频地作为一重大社会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法律在反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上,基于其强大的保护与救济能力,一直被学者们认为是家庭暴力问题解决的主要手段。而进入2019年,国内多地实行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将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运用征信规制的内容。随着社会变化的日益加快,虽然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实践认定的困难,人身保护救济措施的不到位,以及事后对于受害者的协作救济措施的不足,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并未起到预期的良好救济效果,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以应对当前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充分发挥公权力在家庭暴力问题解决中的作用,已经是反家庭暴力的时代需求。刘昱辉在所作《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中提出,家庭暴力不应当仅仅被视为家庭范围间的问题,公权力理应介入,并且应当完善警察以及司法介入的力度。[1];刘群、许振兴在所作《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中认为现阶段的人身保护令制度过于狭隘、人身保护令案件执行难以及责任追究难度大,需要进一步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细则,并且加强其他方面的介入活动[2];郭松坤在《论我国lt;反家庭暴力法gt;的法律完善》中提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适当采用“程度频率”的双重标准[3];刘春玲在所作专著《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中认为应当在法益公正的情况下,依据家庭暴力的特点建立更为具体的保护令申请,举证以及救济性制度[4];罗杰在所著《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权益之法律保障研究》中认为明确反家庭暴力的责任归属[5],在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下建立更为广泛以及强力的社会联动救济机制非常重要。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现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结合学者对于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各种呼声,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且在法制统一的范围里提出合法合理的制度建设意见,进一步推动受害者的法律救济与保护。

本文主要希望通过查阅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在现有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现阶段成果对学者们关于研究家庭暴力预防救济法律体制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效果以及措施的现有法律实行情况进行漏洞的梳理总结,提出完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制。本文主要通过从家庭暴力预防到救济的整个流程入手,对于关键制度进行梳理,并鞭辟入里地剖析受害者权益救济保护的实际收效与法律风险。最后,从家庭暴力的认定,反家庭暴力的人身法律救济以及反家庭暴力的协作救济的补充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提出,进一步地完善现有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护受害者权益。

第2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概述

2.1 家庭暴力的预防

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中针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是指公权力介入预防,也即法律预防的方式。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介绍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基层组织反家庭暴力的职责,政府对反家庭暴力的支持、调解以及用人单位及监护人的职责。从《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来看,预防家庭暴力,还包含着总则中对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的各方规定。总体而言,《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规定,主要有以下的特点:一是主体多样化。宏观来看,反家庭暴力被确认为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共同责任;微观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学校和幼儿园以及社会媒体的预防教育职责。主体的多样化体现了对于家庭暴力事前预防多个维度的考量。二是手段非强制。家庭暴力的预防,既包含着对首次实施暴力的预防,也包含着对于已经实施过的暴力预防。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往往暴力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而间断的过程,因此,对于预防的措施选择,应该适当考量类似于《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思路,根据不同的家庭暴力类型特点而针对采取预防的措施手段。

2.2 家庭暴力的处置

家庭暴力的处置,广义上是包含了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整个处置流程,包含着处置受害者及施暴人两类主体。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家庭暴力处置的重要内容,《反家庭暴力法》为突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将其专章规定,而本文会将其纳入处置的环节一同阐述。《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针对于受害者,主要包含了两方面,一是第一时间对于受害者的救济。如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二是事发后对于受害者的后续保护措施规定。如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从这两点可以看出,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强调对于家庭暴力的及时救济和疏导,并且有意地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辅助性救济手段。针对于施暴者而言,《反家庭暴力法》则主要是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来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起源于英美,在采用英美法制度之各国中,保护令是一种适用非常广泛的法律制度,它是指由法院核发的一种通过限制某个人的行为,以保护特定人之权益的禁制令或命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及时规制施暴者的加害行为,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防止受害者免受侵害。

2.3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从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相应具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四方面,规定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确认某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当符合责任法定、责任自负、责任相称和因果关系四个条件。评价《反家庭暴力法》的责任规定是否妥当,主要也是根据以上四点,同时兼顾衡量责任的承担是否能够对于反家庭暴力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哪些主体因为何种理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最终承担的责任程度仍有可以完善的部分。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和其他普通暴力的行为方式,手段内容有较大区别,按照以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分标准,很难明确经济控制以及持续性冷暴力这些更甚于身体暴力的暴力行为该如何追责。至少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完全地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针对于法律责任的缺失问题,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无法精确对待的根本原因是对不同的家庭暴力手段和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由此才导致了在具体责任上的不匹配。

第3章 域外和港台的法律救济手段

3.1 域外的法律救济手段

英国在反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中,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法,例如开展“家庭暴力零容忍运动”、建立家庭暴力登记簿以及建立专门的警察队伍以及联络官员制度;在反家庭暴力的处置阶段,将家庭暴力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存在着签发财政救济令、禁止侵扰令等方式[6];在反家庭暴力的追责方面,规定了“骚扰系列行为简易定罪”,扩张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警察所拥有的逮捕权等[7]。美国在反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中,规定了检察官的强制起诉制度,检察官可以在不征求受害者建议的情况下直接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鼓励警察介入,部分地方法院有专门家庭暴力法庭。同时规定了强制医疗报告制度,鼓励签发民事保护令保护受害者安全;在对于施暴者的后续处理中,建立男子制怒中心。挪威无条件司法干预,不管受害者是否同意即干预。德国对于反家庭暴力也是零容忍,即“谁施暴,谁走人”,而法国则区分暴力种类,将家暴入刑,《刑法典》规定不同严厉程度的刑罚。此外,从证据制度方面而言,英美国家特别针对强调家庭暴力中的品格证据制度,对于施暴者一直保持动态观察,这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济也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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