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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的界定毕业论文

 2021-11-02 09:11  

摘 要

随着21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但由此也衍生了很多新生的法律问题,如在劳动法领域最典型的表现为因共享经济引发的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以及新型用工关系是否应当被劳动法予以保护的问题。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因为提供劳动的用工人员大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在人格从属性方面要弱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在经济从属性方面又弱于劳务关系,且灵活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大多数的劳动者权益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我国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也比较单一,在立法的层面上并没有对目前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标准,导致出现了很多司法实务上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形。为了解决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的认定问题、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就业以及加强对新型用工关系下的劳动者的保护,改革我国目前现有的劳工政策,建立融合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特质的中间主体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关键词:共享经济;新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劳工政策;中间主体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of the 21st century, Shared economic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people's life, but it also spawned many new legal issues, such as the most typical in the field of labor law as because of Shared economy caused by the cognizance of the new labor relations problems and new labor relations labor law should be protect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hared economy, because to provide labor employment personnel are not sign labor contract, its weak in personality properties to traditional labor relations, in respect of economic dependency and weak in the labor relations, and flexibility is strong, personnel fluidity big, most of the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not get effective guarantee. At present, the standard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are relatively single, and there is no clear and unified standard for the new type of labor relations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resulting in many cases with different result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promote employment in China's Internet market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under the new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t is a possible choice to reform China's current labor policies and establish an intermediate subject that integ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rt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and labor relationship.

Key words: sharing economy; New type of labor relation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bourers; Labour policy; The middle main body

目录

第1章 绪论

第2章 当前劳动者身份的界定标准

2.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2.1.1劳动关系的概念

2.1.2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2.2国内外判断劳动者身份采用的标准

2.2.1国内判断劳动者身份采用的标准

2.2.2国外判断劳动者身份采用的标准

第3章“共享经济”对劳动者身份界定的冲击

3.1我国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

3.2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界定的分类及其特点

3.2.1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界定的分类

3.2.2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界定的特点

3.3 共享经济下的劳动者身份界定存在的争论

第4章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者对劳工政策的挑战及未来保护构想

4.1新型劳动者身份界定争论对劳工政策提出的挑战

4.1.1新型劳动者身份界定争论对工时制度提出的挑战

4.1.2新型劳动者身份界定争论对计薪方式提出的挑战

4.1.3新型劳动者身份界定争论对社保制度提出的挑战

4.1.4新型劳动者身份界定争论对集体协商权提出的挑战

4.2劳工政策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界定中体现的不足

4.3对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者的保护构想

第5章 结语

第1章 绪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网络的进步,“互联网 ”模式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突破式的发展,共享经济正是互联网平台下的新型产物。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核心在于产品的使用,而不在于对产品的拥有,它将全社会闲置的资源都利用起来,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其价值发挥到最大,减少资源浪费的情形。共享经济涉及多个领域,它在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其共享价值的魔力,如人们熟知的滴滴出行、爱彼迎民宿、共享衣橱等。但是,随着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在劳动法领域,其最大的变化就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

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为各个共享经济平台工作的劳动者自由程度高、灵活性强,流动性也大,但他们多数都不会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各个平台发生劳资纠纷时,在这种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均存在差异的用工关系中,如何去认定劳动者的身份便成了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而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层面上来看,我国的劳动关系认定并未在立法中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此类劳资纠纷时,劳动者的身份界定五花八门,总是出现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形,由此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确切保障。本文结合实际情形,对共享经济中劳动者的身份进行了一一的分类,并罗列了目前学界对此类新型劳动者身份界定的争议以及对我国目前劳工政策提出的挑战,为了解决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的争议问题,保护新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革我国劳工政策势在必行,由此提出了对未来劳工政策的构想,即构建新型的中间主体及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第2章 当前劳动者身份的界定标准

2.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2.1.1劳动关系的概念

要界定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的身份,其实就是界定共享经济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类型,这必然首先要从我国由来已久的传统劳动关系开始阐述。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1]劳动关系的产生来源已早,自原始社会起,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所有者主体的分离,两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当时的劳动关系是比较简单而又和谐的。而在封建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劳动关系也日趋的复杂化、多样化,但那时的雇佣多是封建王朝等级制度下的产物,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直到工业革命时期的到来,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下,很快就实现了大量的资本积累,而资本的积累又进一步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是一个循环促进的过程。同时,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分工的进化也是在资本的积累下推动进步的,它们也对工业时代后期公司的制度及其组织结构的形成发展具有深刻地影响。

在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后,拥有多数资本的一方对劳动方的剥夺趋势逐渐增强,劳动方的权益得不到任何的保护,但劳动方为了生存的需要,又不得不卖身于资本的所有者,以获得资本方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这使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的所有者实现了彻底的分离,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核心,即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互换。此时,原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方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劳动时长严重超出劳动者承受能力、职业病的出现等等,如何去保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逐渐成为人们探讨的问题,由于劳动力的提供具有人身附属性,其不同于商品经济中的买卖活动,因此为了使双方之间存在的不平衡情形减少,劳动法作为一个社会法律规范独立出来,用以调整此种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

2.2.2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探求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探求能够将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进行区分的关键,肖传亮学者在《劳动关系管理》一书中简明扼要的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概括成六个方面。[2]首先从从意志层面看,劳动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再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且劳动者必须为实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而劳动,即也进一步体现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体现在劳动关系尚未正式建立前,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双方要以平等协商为前提,在达成合意后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发生,都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在正式的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格上的隶属性,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到单位体系中,放置在单位可控的组织和空间内,并支配劳动者的人身及人格自由;另一方面则是经济上的隶属性,这是指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其劳动产生经济活动是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经济活动的,其工作也是属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的一个部分。因为劳动者除了通过提供劳动力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经济来源之外,无其他的经济来源,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也具有隶属性。是否具有隶属性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如果要解决在共享经济下出现的新型用工关系,也要以是否具有隶属性为核心,来重点判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指挥及控制的权利。

2.2国内外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标准

2.2.1国内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标准

在国内,我国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可以分两种情形来讨论,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可以直接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则要根据我国在2005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提炼出我国在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的判断标准:一是双方的主体要适格,即一方为达到法定适工年龄的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要以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而非劳动成果,用以区别民法中规定的承揽业务的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性的关系,即前文中着重阐述的人格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两个方面。且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时,才能够判定为劳动关系。

2.2.2国外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标准

对于国外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标准,主要以美国为例来进行研究。虽然美国的法律将劳动者的身份分为了雇员和独立的契约者两类,但没有提供非常明确的一个分类标准。目前只能够采用美国在劳工政策规定的三个很常见的分类标准来进行判断。第一个检验标准是普通法机构检验法,其判断核心就是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越强,越有可能将其判断为雇员的身份。普通法机构检验法的检验要素颇多,主要由十个要素组成[3],囊括了职业类型、工作时间长短等等方面,司法者在实践中可以将这些要素综合起来进行考虑,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第二个检验标准是经济现实检验法,这个检验方法的核心原理即前文中描述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经济上的隶属性,其不仅考虑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也将检验的重心更多的放在了劳动者在经济上对于用人单位的依赖程度,其构成要素相对于普通法机构检验法来说要简单一些,主要由六个要素来构成,即劳动者的工作持久度、工作技能深度、工作投资程度、工作盈亏程度、工作占据用人单位业务的比例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它主要用于来检验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五险一金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第三个检验标准是ABC检验法,它主要从劳动者的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和指挥、劳动者的工作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的部分、劳动者通常从事独立的贸易业务这三个方面来判断该劳动者不属于雇员,而是属于独立的契约者身份。[4]此检验方法要素最为简单,也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逃避法律风险而将雇员认定为独立的契约者。英国的检验模式与美国也大同小异,同样也是将劳动者的身份分类为雇员和独立的契约者两种,但是除了普通法机构检验、经济现实检验之外,还新增了一种检验方法,即组织检验。组织检验也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劳动者身份的判定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第一个是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组织的一个部分,第二个是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用人单位的在人事上制定的制度及政策,第三个是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用人单位的津贴福利或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的中约定的其他应当享有的权益。

第3章“共享经济”对劳动者身份界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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