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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结构优化路径探析毕业论文

 2021-11-01 09:11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税权结构、税制结构、税负结构中的不合理情况,并比较研究国外税收结构模式,探讨我国税收结构的优化路径。我国现行的税收结构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迫切的需要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税权结构、税制结构和税负结构中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税权结构中的立法权、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突出,税制结构中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失衡,税种体系内部设置不合理,以及税负水平过高,税种分布不均衡,财政支出与税负水平不匹配的问题都或多或少的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和演绎分析等方法探讨税收结构现状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国外的税收结构模式,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针对税权、税制、税负结构中的问题,分别提出的解决方案,探讨优化中国税收结构的路径。

关键词:税权结构;税制结构;税负结构;现状;优化路径

目 录

第一章中国税收结构优化的原因

1.1税收结构优化的重要性

1.2税收结构优化的必要性

第二章 中国税收结构的现状

2.1税权结构方面

2.1.1 税收立法权限多集中在中央

2.1.2 税收征管权划分不合理

2.1.3 税收收入归属权配置不合理

2.2 税制结构方面

2.2.1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失衡

2.2.2 税种体系内部设置不合理

2.3 税负结构方面

2.2.1 税负水平过高

2.2.2 企业税种分布不均衡

2.2.3 财政支出与税负水平不匹配

第三章 税收结构的国外借鉴

3.1 其他国家的税收结构模式

3.2 中国税收结构的国外借鉴

第四章 中国税收结构优化的完善举措

4.1 税权结构方面

4.1.1 优化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4.1.2 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减少地方干预

4.1.3 深化税收归属权改革

4.2 税制结构方面

4.2.1 优化税制结构并提高直接税比重

4.2.2 完善税收征管模式

4.3 税负结构方面

4.3.1 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收

4.3.2 实行差别化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4.3.3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并转变政府职能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第一章 中国税收结构优化的原因

1.1税收结构优化的重要性

税收是公权力为保重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运转,根据国民收入比和经济水平而向国民强制征收税收收入一种分配制度,税收是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它体现的往往是国家领导阶层的政策导向和决策需求,同时税收也是国家公权力在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推动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

优化税收结构能够为财政收入的来源提供一个稳定优良的税基。一般而言,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基础优良的税收结构能够为税源开辟更多的源泉。

优化税收结构在调控经济中具有更为优越的效果。税收是调整宏观经济水平的重要杠杆,通过鼓励性政策,采取税收优惠等减税措施扶持经济转型期间有长远发展前景的行业,也可以通过限制性措施,采取提高税率、增加税收范围等增税手段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调整经济产业的比重从而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效能,公权力运用税收手段也能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优势。

优化税收结构能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利益分配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分配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系统的进行分析探究。从税收角度讲,优化的税收结构往往能够使这种分配关系更加合理化,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从另一方面,由于税种的不同,在分配的不同领域其作用也各不相同,如个税改革后,纳入的超额累进税就根据纳税人收入的多少针对性的进行征收,从而从分配的角度促进社会公平。

1.2税收结构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情况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快捷,经济总量迅速增长,但经济质量并不高,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经济内部结构存在许多问题,目前的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很难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而且近年来经济增速也在逐步放缓。税收收入大部分集中到中央,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极大增强。社会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相较以往更加尖锐。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加剧,自然资源枯竭的速度加快,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面临者更为严峻的状况。同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浪费性使用,也使得我国面临着资源枯竭和供给瓶颈的问题。

正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使得我国现今的税收结构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和整个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不能很好的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迫切的需要进行改革,以优化经济结构。

第二章 中国税收结构的现状

2.1 税权结构方面

2.1.1 税收立法权限多集中在中央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废止税法的权力,是一项专项立法权,我国的税收立法包括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等,税收立法权有制定、颁布、修改、废止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也还有税收法律的解释权;税收立法权具有广泛性,除了与之相关的常规法律的拟定权、审议权、表决权,还有税种的设置权、开征权、停征权。根据立法层级不同,税收立法权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实际税收立法上并未落实。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如果税种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法规,但不能再将这种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从而确定了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的授权下行使税收立法权。

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相比之下十分有限。既不能设置税种,也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主体税种,税源分散,仅有对部分税制要素进行调整、制定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的权利。省级人民政府享有的有限税收立法权,包括税制要素的调整权、制定具体税种的实施细则权、税收减免权。

从横向层面来讲,中央层面税收立法的形式中,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均享有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主体多且其权限范围却并不明确,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上往往出现越权现象,使得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行使不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另外,在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中,一大部分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制定,这就导致了税收整体的法律层级过低,行政部门的职权过于集中,与税收法定原则并不相符。

从纵向层面来讲,根据现行的税权划分原则,中央和地方的税权配置并不合理,税权立法过度集中在中央,而地方政府则缺乏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国地税合并后,这种情况更甚,中央政府集中控制开征了十八个税种,而地方政府只有在中央的授权之下对部分税种的税目、税率和税额的确定权和解释权,没有因地制宜开征新税种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也与我国复杂的税源状况和经济形式有诸多不符合的地方。地方税源是跟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关的,具有特殊性,不一定适应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而全国征收的税种也不一定符合地方的实际。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不利于地方财税体系的规范。

2.1.2 税收征管权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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