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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毕业论文

 2021-10-27 09:10  

摘 要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八年,这项制度在保护环境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这项制度也存在问题,其中的问题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完善,而本文旨在研究此问题。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先分析了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内涵,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该具有双重含义;随后概括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及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第二章分析了目前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认为现阶段的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范可操作性强但灵活性差,需要运用主观证明责任弥补其缺陷。

第三章根据裁判文书中的案例,分析实践当中法院如何分配客观证明责任和“分配”主观证明责任,认为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基础,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应对特殊复杂问题时对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会逐渐转变为实际上的客观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四章总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步。认为现阶段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形式过于单一,法院调查取证范围不清和缺乏统一分配规范等问题;同时也存在创新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和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等进步举措。

第五章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述,提出了几项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的建议,包括进一步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分类别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后实现构建专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

Abstract

It has been eight years since the civil e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ereinafter CEPIL) system was officially established in China. In the last eight years, this system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in protecting evironment,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in it, including the inadequacy of alocating burdens of proof, which is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 one introduces the meaning of burdens of proof and its allocation, as well as the specialities of CEPIL and its effects on allocating burdens of proof.

Chapter two analyses all existing rules of allocating burdens of proof in CEPIL, and concludes that current allocation system is not flexible enough to cope with complicate suit.

Chapter three overviews how courts allocate burdens of proof in CEPIL, and how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s of proof functions.

Chapter four sumarises the inadequacies of the practice aforementioned, and its evolutions.

Chapter five supposes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overcoming the adequacies, including reinforcing of model and guiding cases’ function, classifying cases and specializing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s of proof in CEPIL.

Key Words: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Burden of proof;the Allocation of burdens of proof.

目 录

第1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1

1.1 举证责任的内涵 1

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内涵 2

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4

1.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5

第2章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7

2.1基本分配原理的规定 7

2.2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具体规定 7

2.3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定 8

第3章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操作 9

3.1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9

3.1.1主体适格与赔偿数额 9

3.1.2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 10

3.1.3因果关系 10

3.1.4其他事项 11

3.2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12

3.2.1主体适格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12

3.2.2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 13

3.2.3因果关系 15

3.3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关系 16

第4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的问题与进步 16

4.1问题 16

4.1.1现有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没有真正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 16

4.1.2举证责任分配形式过于单一 16

4.1.3法院收集证据范围不明 17

4.1.4缺乏具体统一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 17

4.2进步 17

4.2.1巧妙运用对主观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现实难题 17

4.2.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发挥一定作用 18

第5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19

5.1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19

5.2分类别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19

5.3构建专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2

第1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在一个诉讼中,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把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还原具体案件需要用证据证明,谁来提供证据就成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当提供了证据却未能使法官形成特定的心证,法官因为职责的限制又不能拒绝裁判,有谁来承担败诉风险又成了一个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明责任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产生了。[[1]]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2012年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八年的实践经验。在这八年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逐渐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逐渐形成。

1.1 举证责任的内涵

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具体可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义务);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2]]英美学说和证据规则立法例也认同证明责任的双重内涵:一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二是指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3]]两大法系对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的理解异曲同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4]]的前半部分规定的是主观证明责任,后半部分规定的是客观证明责任。笔者认同以上学者对于证明责任内涵的观点,而且认为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一方面,客观证明责任决定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一旦确定,负担该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一定会积极主动地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因为如果举证不能(指通过举证后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就会承担不利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会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举证反驳,造就举证不能的状态。例如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为出借人负有对借款事实存在的客观证明责任,所以他会拿出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或者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而借款人则可以举证反驳对方证据的真实性,阻止举证的完成。如果法庭辩论终结后,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出借人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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