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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2021-10-26 09:10  

摘 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执行现状、对策建议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1

1.2 研究的意义 1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4 研究方法 2

1.5 研究目标 3

第2章 社区矫正基本问题解析 3

2.1 社区矫正概念、性质和特征 3

2.1.1 社区矫正的概念 3

2.1.2 社区矫正的性质 3

2.1.3 社区矫正的特征 4

2.2 社区矫正的目的及意义 4

2.2.1 社区矫正的目的 4

2.2.2 社区矫正的意义 4

第3章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3.1 我国社区矫正现状 5

3.1.1社区矫正队伍工作能力不足 5

3.1.1.1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普遍偏低 5

3.1.1.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5

3.1.2心理矫正工作落实不到位 5

3.1.3我国公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可程度不高 5

3.2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6

3.2.1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较窄 6

3.2.1.1社区矫正适用种类较少,条件严苛 6

3.2.1.2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较低 6

3.2.2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难执行 7

3.2.3社区矫正权责失衡 7

3.2.3.1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权力不完善 7

3.2.3.2社区矫正机构处罚权力不完善 8

3.2.3.3社区矫正机构强制性权力缺失 8

3.2.4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机制缺失 9

第4章 完善社区矫正执行的措施建议 9

4.1 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9

4.1.1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9

4.1.1.1适用于过失犯 9

4.1.1.2适用于审前诉讼分流的人员 9

4.1.2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9

4.2 构建新型监管模式,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10

4.2.1网络监管 10

4.2.2网络监管与现实监管并用 10

4.3建立社区矫正警察体制,促进权责一致 10

4.3.1赋予管理权 11

4.3.2建立警察体制 11

4.4完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机制 12

4.4.1制定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实施细则 12

4.4.2构建常态化的检查监督程序 12

第5章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我国自从1983年实行严打犯罪以来,监狱内服刑人员的人数不断上升,虽然国内在不断提高监狱质量和增加监狱数量,但是仍然抵不上犯罪人数的飙升,导致监狱未能关押全部服刑人员。监狱内被关押的罪犯如果过多就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服刑人员的生活条件得不到保证,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管理混乱导致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等等。为解决监狱拥挤问题,我国从国外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并于2002年开始在上海市开始试行,从试行到现在,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内外法学界也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有了相当深入的剖析,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相当多的解决方案。然而,社区矫正引入我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要想形成一套完整的社区矫正体系,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不断的研究与探讨。

新的《社区矫正法》刚刚通过,并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新《社区矫正法》的剖析以及对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发现社区矫正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助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

1.2 研究的意义

第一:研究我国社区矫正现状。

第二:找寻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解决建议,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社区矫正性质的争议一直未断,因为官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所以社会上各法学专家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有几种观点受到大家认同,从而形成了主流观点,但并未形成唯一被认同的观点,所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仍然未定。李丽霞在《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机构性质》中指出,社区矫正活动本质上属于刑法的执行活动,但在相关法条的规定中,社区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其性质是刑事司法执行,就不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1]凌萍萍,卓威在《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化》中则指出,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应该是刑罚执行,但其执行主体定位不够明确,因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处罚行为,其执行主体却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显然其权利义务不对等,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并不具有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功能。[2]为解决上述社区矫正权责问题,武玉红在《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重大问题探究》中建议到,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将片区警察纳入其中,以增设专门机构的方式解决执行主体权力义务不对等的问题。[3]与武玉红看法类似的学者刘政也建议将警察纳入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当中去,他在《社区矫正刑罚功能与社区矫正警察体制》一文中说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必然要求具有惩罚性与强制性,其执行主体也要求具有执法权力,面对罪犯,也需要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手段与震慑力量,而警察正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最优人选,我们便可以通过构建一个与刑罚功能相匹配的警察体制,运用警察的强制手段和威慑力量,来实施社区矫正刑罚功能,确保社区矫正的监管安全和秩序稳定。[4]这里主要是关于社区矫正权责问题,社区矫正负责管理矫正人员,而矫正人员都是违反刑法犯罪之人,所以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必须赋予矫正机构足够的管理权力,目前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并没有被赋予足够的权限,导致矫正工作难以开展。而武玉红学者和刘政学者提出的将警察纳入到矫正队伍当中去或许可以给促进社区矫正机构权责一致提供解决思路。

学者周子栋在《我国社区矫正现状与法制完善》一文中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在适用上还存在问题,主要是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非监禁刑罚的发展,同时提出应该扩大适用范围,将未成年人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纳入到社区矫正的范围中来。[5]而学者凌高锦在《中国社区矫正检查监督的实践、省思和完善》一文中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既没有合适的监督机构,也没有详细的监督程序,这可能使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需要构建监督机制路径,通过建立检查监督机构并完善危险评估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完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机制。[6]

除此以外,还有学者对其权力定位也进行了研究,白锐在《我国lt;社区矫正法gt;(征求意见稿)冲突分析研究》中提出,意见稿中指明,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也参与矫正,是执行者,但未为其配备基本的公权力运行条件,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便有争议,因为里面还掺杂着行政权,基层组织自治权,私权。[7]郭琪在《我国刑法中的“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不足与完善》中还提到,我国社区矫正缺乏足够专业的队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执行刑事处罚的经验,将其设置为执行主体或许并不是最佳选择。[8]

此外,国外学者Nuobei Li在Exploration on the Innovation of Youth Community Correction Mod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twork Mode文章中认为,传统的社区矫正模型并不能很好的保护青年犯罪人的隐私,并且会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可以考虑构建网络模式来实施社区矫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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