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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毕业论文

 2021-10-26 09:10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起源、权利性质、权利主体范围、可受偿之债权范围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加上了对该优先权增加登记制度的合理性的思考。在对制度起源的论述上,本文结合了该制度产生前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得出了《合同法》第286条的两个立法目的,一个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另一个是对公平原则的维护,最后梳理了该优先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在该优先权的权利性质上,本文的观点是认同优先权说;在权利主体范围上,本文认为工程的直接承包人和工程的合法分包人都具有适用该优先权的主体资格;在其可受偿之债权范围上,本文认为工作人员的工资、材料费、垫资款、利润和利息均属于应当被优先受偿的债权。

关键词:工程价款;权利性质;权利主体;债权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four aspects of the system origin, the nature of the rights,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s, and the scope of the reimbursable claim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 priority right of compensation . In the discussion of the origin of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problem of arrear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field before the system was born, and obtained the two legislative objectives of Article 286 of the Contract Law, one is the protection of laborers, the other i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finally sorted out the establishment process of the priority system; in terms of the nature of the priority rights, this article ’s point of view is to agree with the priority theory; 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both the direct contractor of the project and the legal subcontractor of the project have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to apply the priority;In the scope of its repayable claim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the staff’s wages, material costs, advances, profits and interest are all claims that should be repaid first.

Key Words: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the nature of the rights;the subject of the right;claims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制度起源 2

2.1立法背景 2

2.2立法目的 2

2.2.1缓解工程欠款问题对劳动者的不良影响 3

2.2.2对公平原则的维护 3

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确立 3

第三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性质 5

3.1优先权说的合理性 5

3.2留置权说和抵押权说的弊端 5

第四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 7

4.1适用优先受偿权之主体 7

4.1.1直接承包人 7

4.1.2工程的分包人 8

4.2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主体 8

4.2.1非法分包人 8

4.2.2勘察人、设计人 9

4.2.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10

第五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债权范围 11

5.1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材料费 11

5.2工程启动时承包方进行的垫资 11

5.3承包方因施工而应得的利润 12

5.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2

5.5履约保证金、违约赔偿金 12

第六章适用登记制度之思考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4

第一章绪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确立的比较早,在《合同法》刚颁布之时,其就被单独规定在《合同法》第286条中。然而相比于现实的建设工程会涉及到的复杂情况,《合同法》第286条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并非是那么的明确,这也在学界引起了很多讨论。在改革开放以后,该条文确立以前,建设工程行业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而工程款的拖欠又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农民工聚集讨薪、围堵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等。对此,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措施去解决这种现象,但这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依然存在,扰乱了建筑市场。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确立以后,对于缓解这种现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至少这一优先权为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在关于这一条文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的问题上,学界主要围绕三种观点进行争论和探讨:第一种观点是留置权说;第二种观点是抵押权说;第三种观点是优先权说。除却对权利性质的争论外,该条文中能够行使该优先权的“承包人”,也即权利主体,究竟包括了哪些主体,这些主体能够享受此种权利的理由又是什么;该条文中所被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又涵盖了哪些内容,其中涉及到的价款是以什么标准被划为“工程价款”。在法律颁布后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也经常可以见到。比如在对权利主体的讨论中,针对勘察人和设计人是否具有该优先权的主体资格,史尚宽先生曾在其论著中对这一问题表达了否定的态度,也即上述主体并不具备此资格;[1]而后来的学者,如孙科峰、杨遂全教授,则表达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勘察人、设计人可以成为享受该优先权的主体。[2]对于这一问题,在后文中笔者也进行了论述。

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围绕上述四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二章制度起源

2.1立法背景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各行业的生产及分配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指令;建筑行业也不例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行业不需要提前开拓市场,更不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寻找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一切的生产经营目的都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任务。对于建筑商来说,这保证了它所生产的项目基本上不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即它的唯一投资方——国家,是能够按照计划下拨项目资金的,而发包方一般情况下也能够按时发放工程款。在此基础上,资金由国家流向发包方,再由发包方流向建筑商,最后成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一环节的流动都十分畅通,基本不会出现拖欠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了转变。市场的主体变的更加多样化,国家、集体、个人、甚至外资共同进入市场成为了投资主体,建筑商的性质也由单一的公有制变得更加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建筑商加入了市场竞争之中。为了让这种市场竞争更加积极、受保护的开展,国务院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此后,针对建筑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被先后发布。国家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在一个个法律法规的颁布下渐渐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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