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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背景下行政立法协调研究-以长江中游城市群为例毕业论文

 2021-10-25 09:10  

摘 要

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区域一体化需要统一协调的法制环境以破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均衡发展。要建立适应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一体化的法制环境,需要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针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目前存在的行政立法协调机制不健全、法律基础缺乏、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现状问题,借鉴美国州际协定的有益经验,建议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应以行政协议为基础,建立起配套的实施机制、程序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减少区域内的行政立法冲突。

关键词:长江中游城市群; 区域一体化; 行政立法; 州际协定

Abstract

To promote the regional integration of the Triangle of Central China, a uniform and coordinated legal environment is needed to break down administrative barriers and promote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the region.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legal environment that is suitable for the regional integration of the Triangle of Central China,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 set of systematic and perfec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while keeping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territorial entity unchanged.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riangle of Central China, for example, the lack of a perfect coordination system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the lack of a legal basis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and the unsatisfactory implementation results, on the basis of the successful example of American interstate compacts,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the coordination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to decrease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in the region,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benefit distribution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Triangle of Central China, regional integration,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interstate compacts

目录

第1章 绪论 3

1.1研究背景 3

1.2研究意义 3

1.2.1理论意义 3

1.2.2实践意义 3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4

1.3.1国外研究现状 4

1.3.2国内研究现状 4

1.4研究内容 5

第2章 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概述 6

2.1 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界定 6

2.1.1 区域与区域一体化 6

2.2 理论基础 7

2.2.1 新区域主义 7

2.2.2 区域行政 7

2.3 现实基础 8

2.3.1 地方行政规范冲突的协调机制 8

2.3.2 区域一体化的法制保障 8

2.4 合法性基础 10

第3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现状检讨 11

3.1 现状概述 11

3.2 问题反思 11

3.2.1 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价值定位与功能定位错位 11

3.2.2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程序不够完善 12

3.2.3 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执行力不足 12

3.2.4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缺乏 12

第4章 美国州际协定模式的考察与借鉴 14

4.1 美国州际协定 14

4.1.1法律地位 14

4.1.2缔结程序 15

4.1.3争端解决 15

4.2 对我国的启示 15

第5章 建构长江中游城市群行政立法协调制度 17

5.1 制度建构 17

5.1.1 以区域行政立法协议为前提 17

5.1.2 程序机制 17

5.1.3 实施机制 18

5.1.4争端解决机制 18

5.1.5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 19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2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政府要充分发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功能。在经济全球化同时资源稀缺的今天,区域协调发展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十三五规划》出台后国家批复的第一个跨区域城市群规划,被定位为中国经济新增长极,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伴随着以上历史进程,区域一体化成为学者专家热议的焦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区域一体化,尽管国内政治、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们都在强调其学科领域的重要性,但是都基本认可区域立法协调对区域一体化的促进作用,而行政立法因其特殊性,对其显得尤为重要。加之随着《宪法》和《立法法》的修改,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进一步增加了长江中下游城市群间的规章冲突的风险,从而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是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丰富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统一的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因此,结合现实中存在的区域协作问题,构建我国的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必将丰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有利于行政法学的发展。

1.2.2实践意义

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立法体制。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使我国立法机关面临着新的难题。立法机关应当不断提升立法能力,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挑战。行政立法协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处于不完善状态,不断探索有益经验,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区域立法体制,为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系统保障。

推动建设良好法治环境。行政立法协调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统一的区域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的提供保障。进行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注重建立健全良好的法制并进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在国家范围内的区域一体化中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的,主要集中于落后地区的公共事务处理与开发问题,并且有关于个别特定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专注于美国特别区机构创设及运转的研究。关于政府进行合作立法的研究也颇为火热,如由美国多名学者所写就的《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用途》一书,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立法合作以及各州政府之间的立法合作进行了重点探讨。Chris Skelcher和Helen Sullivan则认为财政、政治以及执行方面是影响地方间跨区域合作的重要要素,可以在这三个方面上进行改进以使区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些多元化政治文化背景,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启发我们的思维,为我国促进立法协调提供借鉴经验。

1.3.2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区域立法协调的价值,大部分学者均认为区域一体化是时代发展的趋势,而立法协调对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积极价值。例如,华国庆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研究》中指出:立法协调为区域合作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又如罗瑞芳研究员明确指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在地包含地方行政立法协调统一的要求,行政立法协调为区域的协调发展打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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