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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立法困境与应对研究毕业论文

 2021-09-27 12:09  

摘 要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的热点话题之一,其所涉及的不仅局限于环境领域,同时也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和政治。然而,气候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全球性和整体性,仅凭一国之力无法解决。因此,只有国际社会采取措施集体应对,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全球气候的变化,为各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虽然此前国际上已达成多项重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本文旨在通过对重要条约的分析,总结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困境;然后针对困境提出应对措施;最后回归本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该如何应对当前气候变化国际立法谈判中的压力,并对中国今后应坚持的立场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 国际立法 困境 应对措施

Abstract

Climate change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hot topic around world, which is not only about environmental field but also relate to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politics of a country. However, the most obvious features of climate issue are global and integral, which cannot be merely tackled by a country. Therefore, onl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ake measures to collective respond and enhance collaboration, can will the climate change be controlled effectively, and create an appropriate environment for countries’ development. Although, there has reached many essential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which are concerning about climate change, in fact, it has not as effective as we expected. This article aim at summaring the dilemma that emerged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gislation through analyzing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n, put forward reponses in terms of these legislative dilemma. Finally, think of our country, as the biggest developing country, what should we do to respond the pressure from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on climate legislation, meanwhile,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sition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insist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dilemma; response measures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I

第1章 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历程 1

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1

1.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1

1.1.2《京都议定书》的产生与主要规定 2

1.2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价值与局限性 2

1.2.1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价值 2

1.2.2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局限性 3

1.3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成果 3

第2章 当前气候变化国际立法面临的主要困境 5

2.1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产生的分歧 5

2.1.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5

2.1.2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 5

2.1.3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分歧 5

2.2气候变化立法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6

2.2.1“软法”被广泛应用 6

2.2.2“软法”在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6

2.3 各集团利益不同,难以达成共识 6

2.3.1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立场 7

2.3.2发展中国家间利益集团的立场 7

2.4资金和技术承诺无法兑现 7

2.4.1发达国家对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态度 7

2.4.2 发达国家的态度与发展中国家需求的矛盾 8

第3章 从国际法角度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困境 9

3.1促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一步发展 9

3.1.1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基本原则 9

3.1.2对区别责任的发展 9

3.1.3 共同责任应当并进 9

3.2完善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10

3.2.1 坚持立法的双轨模式 10

3.2.2 完善立法过程 10

3.2.3 完善国际立法中的遵约机制 10

3.3加强不同国家(集团)间的国际合作 11

3.3.1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11

3.3.2发展国家之间的合作 11

3.4 利用多种途径解决气候变化所需资金 12

第4章中国在应对该问题方面采取的措施与行动 13

4.1中国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国际立法谈判的基本立场 13

4.2中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内对策 13

4.2.1中国在国内采取的相关立法措施 13

4.2.2中国在应对该问题方面的行动 14

第5章 结语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第1章 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历程

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制定与发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迈出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步。但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绝非偶然,也是国际社会经过多年探索的结果。随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的开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制定了《京都议定书》,使得框架公约中的内容进一步落实。

1.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自此气候变化得到国际重视,并在未来几十年中展开了一系列的行动。1988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成立,对全球气候从科学的角度进行了评估,奠定了日后开展气候谈判的基础。之后1990 年,IPCC又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将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各国应当重视起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1989 年 11 月,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举行,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防止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诺德韦克宣言》,并决定召开国际环境问题会议,讨论制定公约。这一宣言奠定了气候变化国际谈判。[1]1990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成立,该委员会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职责是对日后可能达成的文件和承诺进行谈判。因此,从成立到公约最终签订,期间共举行了5次会议,涵盖140多个国家,围绕着世界经济与能源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进行讨论。经过一年半的讨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草案终于形成。最终该文本于 1992 年 5 月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通过,并于1992 年 6 月在里约热内卢开放签署,1994 年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和原则。《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气候被人为的干扰,控制温室气体的浓度使其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为了使上述目标得以实现,《公约》确定了一些列原,则包括风险预防原则、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中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为重要,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原则。此外,根据该原则,《公约》把全体缔约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附件—缔约方包括35个工业化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包括经合组织成员以外,还有前苏联和中东欧地区的“经济转型”国家。第二类为附件二缔约方,除去了附件一缔约方中的经济转型国家。第三类为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共同责任即为所有缔约方规定的责任,要求所有国家提供国家清单,详细记载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的情况,制定国家计划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而区别责任则只适用于附件一和附件二缔约方,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使温室气体的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1.1.2《京都议定书》的产生与主要规定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制定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5年在德国首都柏林召开的《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其间成立了“柏林授权特设小组”并通过《柏林授权书》,主要是为了能够在第三届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一份议定书,以细化《公约》中的义务,明确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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