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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以林小森故意伤害案为例毕业论文

 2021-09-01 09:09  

摘 要

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新平台,网络舆论汇聚成的力量正影响着社会各类的事件。司法活动以其特殊性,总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应该如何处理网络舆情中蕴含的民意表达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的关系,本文从法理和现实原因,以林小森一案为引,分析网络舆情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探讨平衡两者的方法。

最终得出构建网络舆情和司法公正的良好关系的方法。通过网络引入民意,给予司法审判以民意基础,促使审判结果合法合理。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林小森一案

Abstract

Network has become a new platform for the expression of public opinion; public opinion network converging forces are affecting all kinds of social events. Judicial activities of its special nature will always cause concern in the community. Relations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justice conflict,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twork and impartial public opinion inherent in public opinion and expression guaranteed judicial activities, the paper from a legal and practical reasons, to Lin Xiaosen case for the lead,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alysis and justice explor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two methods.

The method of building a network of public opinion, and ultimately come to justice good relations. By introducing a network of public opinion, public opinion in order to give justice to promote the legitimate and reasonable outcome of the trial.

Key Words:Network of public opinion; justice; Linxiao Sen Case

目 录

第1章 绪论 3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3

1.2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3

1.2.1国内研究现状 3

1.2.2国外研究现状 3

1.3林小森故意伤害一案- 4

1.3.1案情简述 4

1.3.2案件相关媒体报道及网络舆情 4

第2章 司法公正 6

2.1司法公正 6

2.1.1司法独立 6

2.1.2公正审判 6

第3 章 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冲突的分析 7

3.1法理分析 7

3.1.1权力与权利 7

3.1.2言论自由 8

3.1.3公众知情权 8

3.2现实原因分析 8

3.2.1网络舆情被误导和操纵 8

3.2.2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与揣测 8

3.2.3 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群体的分析 9

第4章 构建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的良性关系 10

4.1应对突发网络舆情事件 10

4.1.1第一时间澄清事实 10

4.1.2善用媒体 10

4.2应对误判错判的案件 10

4.2.1表明态度 10

4.2.2行动胜于雄辩 10

4.3应对有意诋毁者 11

4.3.1学会在聚光灯下办案 11

4.3.2建立舆情风险评估通报制度 11

4.3.3完善和规范重大舆情响应机制和信息发布流程 11

4.4拓宽司法公开辐射面 11

4.4.1加大案件审理力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11

4.4.2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民众沟通渠道 11

4.4.3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增加案件透明度 12

4.4.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 12

结论 13

第1章 绪论

网络逐渐变成广大群众表达民意的平台,其形成的舆论力量最终反映并作用于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当中。司法工作,聚集了各个方面的社会矛盾,相比一般事件更易于引发网络舆论。本文以林小森一案为例,从法理和现实的原因分析和探讨网络舆情和司法公正的关系。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能起到监督指引作用,推动案件事实的查证,督促司法过程正当,促使司法权运作更加透明公开,确实实现司法公正,让案件审理结果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舆论影响审判、干扰司法、网络舆论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网络媒介审判等现象,给审判造成无形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极大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的崛起,司法事件引起的网络舆情事件频繁发生。人们对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事件的积极响应,频频引发司法网络舆情事件。高度专业化的司法审判和群众朴素的道德评判的矛盾,“网络审判”、“公意判决”等网络民意参与司法过度化的现象正逐渐挑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

在这样的网络舆情环境下,如何注重民意、科学认识民意、辨别民意、对接民意、沟通民意、吸纳民意、疏导民意、引导民意、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实现网络民意表达和确保司法独立之余,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公开,为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该选题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不是“鱼”和“熊掌”的矛盾关系,而是“水”和“船”的并存关系。解决二者矛盾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一方面给舆论监督设置必要的限制。[[1]]舆论监督应当坚持言论自由、客观公正、利益平衡、尊重司法特性等六项原则,着重监督司法腐败、干扰司法等现象。[[2]]最高人民法院倪寿明在《公开是解决司法难题的一剂良方》一文中,也认为实现舆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平衡,法院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最终促成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循环。[[3]]

1.2.2国外研究现状

在美国,司法限制言论令(禁言令)是 1951 年 Shepherd v.Florida[[4]]案确立的一项允许各州法院对媒体颁布限制性命令的制度。该制度包括:一是禁言令(gag order),限制诉讼相关人向外界透露有关案情。在1966 年Sheppard v.Maxwell 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审判人员不能抑制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形成偏见时,审判人员可禁止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相关评述。”[[5]]至此,美国形成了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明确适用标准。萧翰著《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介绍了《纽约时报》中报道的沙力文诽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实际恶意”原则新闻媒体在评论公职人员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此规则给本文在规制舆论与司法关系方面以重要启发。[[6]]

1.3林小森故意伤害一案-

1.3.1案情简述

林小森,男,1997年生,广东省乐昌市第五中学的学生。

2009年年底,林小森组织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林小森等在校学生因经常一同玩乐,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团体。另外两被告,罗某平和骆某成在2010年11月5日下午与石某发生冲突。林小森等人认为传言的石某是“林仔”的人,会对他们进行报复,于是密谋“先下手为强”。11月6日,林小森等人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某、袁某和“汕头”三人,经询问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于是双方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至武江大桥方向的路段发生追逐。其间,双方各自通过电话聚集人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爆发群体性斗殴事件。

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某持匕首刺中了被害人柏某杰的右腹部,随后各被告人逃离了现场,柏某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被害人柏某杰系被他人使用锐器刺插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因直接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林小森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

1.3.2案件相关媒体报道及网络舆情

2011年9月12日,《新快报》率先刊载《14岁少年“大佬”获刑——好奇贪玩结伙成非法组织》一文,之后,各类媒体及微博纷纷以“14岁少年”、“黑社会大哥”、“大佬”、“‘森高社’QQ群”等为题予以报道。报道既有文字、图片,还有视频,很快形成舆论热潮。

据百度搜索引擎,截止至2011年9月14日,关于此事的链接共有3780个。有网友发帖称“把14岁南海办成非法组织大哥很荒唐”,并建立了林小森吧。更有甚者作“史记·森高社少年英雄林小森列传”。南方网发表了《权力一旦越位,好心也可能办坏事》的评论,抨击公检法办案粗糙。

在媒体报道中,一些媒体直接将检方公诉中所称的“非法组织”改为“黑社会”,并在标题中加以突出,从而放大了14岁少年与黑社会“大佬”之间的落差,引发民众强烈反应。更有媒体直接发表评论——《权力一旦越位,好心也可能办坏事》(《南方日报》9月13日版)。但一审林小森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与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毫无关系。

公诉机关所称“非法组织”与黑社会相去甚远。所谓“非法组织”是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而黑社会[7]是一个刑法概念。媒体为博人眼球,增加自身影响力,在自身认知有限的情况下,刊登有所偏颇的报道,引发网络舆情,给审判人员增添无形的压力,致使审判判断发生偏差,司法公正得不到实现。

第2章 司法公正

2.1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追求,司法公正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必然会引起法律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和冲突时,公平正义是保证和平有效地解决冲突和矛盾,抑止冲突进一步恶化。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需要遵循司法独立、审判公开规则。

2.1.1司法独立

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充分行使依赖于审判权的独立。如果司法权不能够独立,当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冲突时,司法将处于紊乱的状态,司法公正更无从谈起。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充要条件之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天生就是一对矛盾,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影响,更不应受到网络舆情的影响。任何对司法活动不恰当的网络舆论的监督,都是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伤害。因此,就司法本身来说,保持独立的地位,不受任何影响,依法做出的司法审判才能更好地贯彻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天生就是一对矛盾。舆论监督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不惜代价放大能引起群众关注的问题,为博取最大利益,进而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因此,必须对不适当的网络舆论加以限制,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2.1.2公正审判

比奇科莫说过:“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公正审判,是指被告人有权享受公平无偏见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法庭审判,因此,公正审判权,具体包括当事人享有被迅速审判、公开以及公正的法庭审判的权利。迅速审判既有利于帮助被告人尽快结束不必要的审判等待,而且还能减少舆论的无端猜测。公开及公正的法庭审判,首先需要司法独立,保证法庭审判人员在进行庭审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只遵循法律与职责做出判断。媒体往往从当事人口中得知审判过程,在判决未公示前,就凭借着自己的猜测,提前给双方当事人定罪判刑。引发网络平台上一阵讨论,随即爆发网络舆情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公正审判也不得到实现。

第3 章 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冲突的分析

3.1法理分析

3.1.1权力与权利

权力与权利在法学理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言论自由的法理属性,无论以什么方式表现,终究都归结于权利与权力这对矛盾当中。所以我们先要阐述一下权力、权利的概念及其关系。我国法学界对于权力有三种解释:一是能力说,权力是持有者拥有迫使他人服从自己意志的能力;强制意志说,不顾阻力强行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关系说,一方使另一方行为发生变化的关系。广义上的权力依据其性质可以分为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和超国家权力,狭义上的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在文中涉及的主要是公权力(司法权)与权利(言论自由权)。

毫无疑问,司法权和言论自由各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前者总会与公众保持一定的距离,理性地根据制定的规则思考和判断;后者总会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自身相关的问题;。因此,司法追求公正、合法,而舆论追求自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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