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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2021-07-12 10:07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商业竞争开辟了新的战场,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支持下,竞争手段也是日新月异。随着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市场的规制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本论文围绕互联领域中发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类型开始展开讨论,分析现行立法规制网络不正竞争行为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国外网络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与借鉴,提出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对策:1.确认第2条的一般条款的地位;2.淡化竞争关系;3.在立法中为公认的商业道德赋予新的内涵:经济人伦理标准。

关键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淡化竞争关系 经济人伦理标准

Abstract

The arrival of the Internet age has opened a new front for business competition. Under the support of evolv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eans of competition is developing each day. With more and more cases of unfair competition in the Internet field appearing, the existing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s regulations to competition market is harder and harder and its solution to problem of related area is extremely urgent.

Expanding around behaviours of classical unfair competition on the internet, discussing about features and types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in network, the text analyses the deficiencies and shortcomings of existing regulations to unfair competitions. Then, by analysing and refering to the foreign law of unfair competition in network, the text presidents legal strategies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in network in home as follow:1.Confirm the status of second clause as general clause;2.Alleviate competitive relation;3.Give accepted business ethics new connotation: ethical standards of economic man.

Key Words:Anti-unfair competition in net work , general clause , Alleviate competitive relati

目 录

第1章 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1

1.1 隐秘性 1

1.2 跨界性 1

1.3 多样性 1

1.4 多变性 1

1.5 国际性 1

第2章 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2

2.1 传统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2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

2.2.1 抵制或干扰软件运行 2

2.2.2 滥用搜索引擎技术 3

2.2.3 混淆行为 3

2.2.4 强制性网络广告 3

2.2.5 抄袭网页 4

2.2.6 破解技术措施 4

2.3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合 4

第3章 现行立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足 5

3.1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认定 5

3.2 竞争关系的法律界定过于狭窄 5

3.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道德内涵的界定不清晰 6

3.3.1 互联网商业道德不同于传统商业道德 6

3.3.2 互联网商业道德不同于互联网行业惯例 6

第4章 国外相关立法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验借鉴 8

4.1 国外立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8

4.2 国外相关立法规制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8

第5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10

5.1 根据第2条认定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0

5.1.1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条款的地位 10

5.1.2 一般条款的限制性适用 10

5.2 淡化竞争关系 10

5.2.1 对竞争主体的认定:以竞争者为前提 10

5.2.2 对范围的认定:不限于同业竞争者 11

5.3 立法应将公认商业道德的内涵规定为经济人伦理标准 11

5.3.1 将公认商业道德区别于一般道德 12

5.3.2 辩证看待公认商业道德与互联网行业惯例的关系 12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第1章 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1.1 隐秘性

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差别。与传统的现实社会相比,整个互联网存在于一种虚拟的状态中,所以互联网中的很多问题极不容易被发现和检查出来。比如现实中抄袭和侵犯商业秘密很容易被察觉,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就比较难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与此同时,网络技术具有先进性,而与之对应的立法又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因此我们很难研究和把握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用提对其进行区分和相应的立法了。

1.2 跨界性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是相同行业之间的竞争,然而我们观察下现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他们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什么直接、现实的关系,比如各个方向并不相同的APP经营者之间,所以不具备竞争关系经常被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但是随着互联网对社会方方面面的渗透,各个行业通过网络的联系更加密切,跨界行为也慢慢变成一种常态。

1.3 多样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新表现;第二种是只有在互联网环境下才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种是前两种的结合。

1.4 多变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涌现,互联网界风起云涌,而以网络科技为载体的网络不正当竞争也随之充满了变数。网络不正当行为也随着不断变化的经营模式,快速升级的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多元化。时代的变迁,技术的革新也会不断推动着它发展变化。

1.5 国际性

网络是没有国界限制的,这直接导致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带有国际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很高的平台,信息在这个平台中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尤其是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其受到的影响和损失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可能会波及到另一个甚至多个国家。而传统的商业行为在空间上涉及的范围较小,因此影响的广度也较小。互联网没有国界,只区别于语言和技术标准。第一次让中国企业产生危机感的是域名抢注,这使他们意识到我们必须走出国门,与外国公司争夺网上的资源,这种影响是覆盖到全世界的,而传统不正当竞争则不具有这个特点。

第2章 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2.1 传统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11条中,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新表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例如,在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奇虎公司宣称“在QQ的运行过程中,会扫描您电脑里的文件,为避免您的隐私泄露,您可以禁止QQ扫描您的文件”,该说法明显充满了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跟虚假宣传一样非常容易引起用户的误解,并且导致有意向的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所做的的决定,并给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以及商业信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2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不包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11条中,是只有在互联网环境下才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被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与传统网络不正当行为的区别就在于不能被归类于具体列举的种类中。具体可分为六大类。

2.2.1 抵制或干扰软件运行

抵制或干扰软件的运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多发原因之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来对软件进行划分,其可以被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是指计算机自带的软件,一般维持该计算机最基本的运行并且不会针对某一特定应用领域。而应用软件则刚好跟系统软件负责不同的方向,应用软件根据用户和所服务的领域的不同而向用户提供不同的功能,由于其直接面向用户,因此对软件的干扰和抵制多发生在应用软件上。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软件冲突和流氓软件。

软件冲突是指当我们同时运用多个软件时,某两个或几个程序之间可能出现一些不能共存的冲突,结果导致其中一个软件或几个软件都不能进行正常的运行。在这些冲突中,假如该冲突是因为现有的网络环境而不是软件自身的原因引起的,那么这可以归咎于正常冲突,而不能归类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若行为人利用特有的网络技术故意的抵制和干扰对方软件的运行,使之不能正常的使用,则可以归类于不正但竞争行为。例如,在百度诉北京三七二一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判决法院认为三七二一公司在其一些软件中设置的软件冲突警告提示语言,很容易使百度用户产生误解,进而使用户放弃选择“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三七二一公司的这种行为对作为同类软件的经营者的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和国风公司的雅虎软件恶意地抵制360软件一案中,正在使用360软件的用户,只要其安装上雅虎的软件,就不能再继续使用360,这种情况确实是雅虎软件人为设置阻碍所致,并导致三际公司对360软件的正常经营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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