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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农民工迁徙自由权毕业论文

 2021-06-24 10:06  

摘 要

就目前的立法来说,在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仍然限制于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公民迁徙自由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制度及其改革滞后的特殊产物,农民工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我国亟待解决的公民迁徙自由权问题的一大缩影。

科学引导农民工问题的走向,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顺利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本文将以宪法学视角探究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在宪法视野下解决农民工迁徙自由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农民工 迁徙自由权 二元制户籍制度 迁徙自由权入宪

Abstract

O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he liberty of citizens to freedom of migration provisions still a blank, still limited to the urban-rural dual syste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freedom of migration does not find a basis in law,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rural dual system and special products reform lags behind, the issue of migrant workers is a major problem affect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liberty to freedom of migration of citizens is a microcosm of the big problems to be solved.

To guide scientific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will help to promote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process in China,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and realize the great goal of modernization.

This will be the root of the Angle of Constitutional problem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migrant worker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reedom of movement in the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program.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Right of Migration liberty;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s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Right of Migration liberty into the Constitution

目录

绪论……………………………………………………………………………………1

1.迁徙自由权概述 …………………………………………………………………2

1.1迁徙自由权的概念 ………………………………………………………2

1.2迁徙自由权的性质 ………………………………………………………3

2、我国宪法视野下的迁徙自由权…… ……………………………………………4

3.农民工迁徙自由权问题 …………………………………………………………8

3.1农民工产生的根源 ………………………………………………………8

3.2解决农民工迁徙自由权问题的必要性 …………………………………9

4.宪法视野下农民工迁徙自由权问题的解决……………………………………13

4.1将迁徙自由权入宪 ………………………………………………………13

4.2逐步取消二元城乡户籍制度 …………………………………………15

4.3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17

绪 论

说到农民工,我们便会想到“城市边缘住民”、“夹缝生存”、“返乡大潮”、“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等关键词,一幅幅形象鲜明的现实刻画便会浮现在脑海之中。农民工,这个带有中国特色的名称,一个超过2.6亿的庞大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往返,蛰伏在光鲜的城市霓虹之下,从事着劳累甚至危险的工作,得到微薄的收入,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农民工背负着这个时代悲情甚至与不幸。

农民工问题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已有相当一段时间,是我国在探索经济发展模式阶段以及转型阶段一个特殊的历史产物,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与现实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变得越发地尖锐,伴随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这个问题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国内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对各国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和借鉴意见。从学理上看,学者们在从宪法背景下对迁徙自由权理论进行了论述。从研究的学科来看,主要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总体而言,我国学术界关于农民工迁徙自由权问题的专著较多,研究较为深入。同时随着中国经济体的不断发展,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一些现象也引起了国外研究者的关注,其中就包括了农民工问题、户籍制度等等。因此在这个领域,国外有很多以中国户籍制度以及公民迁徙自由的研究。

本文通过分析公民迁徙自由权究竟为何,为什么在农民工问题中起到如此关键的作用,以及分析了当下中国特色的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将要如何变革才能彻底解决农民工迁徙自由权问题及其带来的连锁问题,并且提出了具有一定可行性与必要性的改革建议。

1.迁徙自由权概述

1.1迁徙自由权的概念

迁徙自由是法律赋予当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础权利。[1][1]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实践,所反映出来的各国推行的学说也各不相同,学界对迁徙自由权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界定。根据现有的研究,一般分为广义迁徙自由权和狭义迁徙自由权。前者是指公民离开原居住地至其他居住地(无国界因素)以及返回原居住地或再次迁徙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后者是指公民在国家领土范围内自由移动或定居的权利。

迁徙自由权在当今世界大半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所提及,如日本宪法的第22条:“无论何人在不超越公共利益的限度之内都有居住、迁徙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所有的国人在联邦领土内均享有迁徙之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亦在判例中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迁徙自由也是联合国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了公民有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2]而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学说,究其根本,天赋人权,而国家的产生正是为了保障每个自然个体的与生俱来的人权而产生的,同时用以抵抗君主的独裁统治与国家权力。最低限度应该意识到国家是为了公民个人而存在的,决不能本末倒置。每一个不能替代的个体都应该得到尊重。

1.2迁徙自由权的性质

根据国内外宪法学者的研究,关于迁徙自由权的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种学说。

首先是人身自由权学说,有学者指出“以人身的自主支配为特征的迁徙自由是民主宪政条件下公民的基本人权”[3][3],“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是人身自由无法分割的构成要件。”

其次是经济自由权学说,从学说发源来看,英国是最早通过立法确立了迁徙自由的国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41条规定,除战时以及对敌对国家的人民之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4][4]该项规定主要宗旨在于保护人民经营商业和从事贸易的自由。伊藤博文针对日本明治宪法所著《宪法义解》将迁徙自由权涵盖于经营自由权这一经济自由权的重要分类当中,而现行日本宪法也沿袭明治宪法,由经济自由权包含迁徙自由权。

第三种学说为综合说,迁徙自由权既有人身自由权又兼具其他权利的性质,例如有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权是一种具有经济自由权色彩的人身自由权,而根据我国外地户口人员不具备参选人大代表的配额,以及国境管理在政治背景上的相关规定,决定了这项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拥有更多层次的内涵。

人类本能就是趋利避害,迁徙行为就为其一个表现形式。在原始社会为了规避灾害、寻求资源而迁徙至更适宜甚至优良的生存环境来实现自我存续的目的。而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物资精神文化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已经得到保障,如何更高程度地实现并在社会当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个人价值成为了人类崭新的追求目标,人类的迁徙行为的目的也就发生了变化。但是无论是原始社会的迁徙行为亦或是为了寻求更高形式的价值体现,这都是一种出于本性的趋利避害倾向。日本宪法学者伊藤真将日本宪法当中关于公民自由追求幸福的条文(日本宪法第13条:“全体国民都应该作为独立个体而得到尊重。在不超越公共利益的限度内,法律和其他政策都必须尊重公民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5][5])解读为“幸福的内在因人而异,无法给予幸福一个标准的定义,因此同样无法立法保障公民的‘幸福权’。因此只能保障公民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的过程,保障公民对于幸福的自由选择权利。基于此条法律,公民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从而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6][6]

基于目前中国的国情,迁徙自由权应当作为一种综合属性的权利进行研究。

2.我国宪法视野下的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和户籍管理,正如杠杆的两端,可谓是“此消彼长”的状态。所谓户籍制度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权对辖区内的人口进行申报、登记、立户,以便统计人口、征调赋役、控制人口流动、进行社会管理的家庭档案系统。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等级性、世袭性、封闭性的特点。[7][7]

中国经历了一个人口自由流动的时期。

纵观历史,于封建时期,虽然各朝代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有关于迁徙自由的法律,却在事实上的人口迁徙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而之后经由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制度,中华民国成立并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8][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出台的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承接了前期立法实践,经由《共同纲领》此立法确立之举,公民对迁徙自由产生了认知。因为中国历史上并未限制过人民的自由迁徙,因此迁徙自由权并不存在于公民意识之中,然而在各国立法实践当中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还是由高举社会主义大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新中国第一部规定了迁徙自由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自由及示威游行的自由。”[9][9]

1951年7月,新中国首个全国性的户籍法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这是新中国最早一个成型的户籍制度,然而只在城市范围内进行限制并且不会限制公民在国土内的迁徙自由,在当时,划分城乡的最大依据依旧是经济分工。由此可知,建国初期并没有限制公民迁徙自由。并且1951年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说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10][10]

然后进入了一个控制人口迁徙流动的阶段。

一般来说,户籍制度只应该具有记录公民基本人身信息,例如出生死亡时间、生存状态、法律上的直系亲属等等信息。这一阶段的户籍制度除具有人口登记和管理的基本功能外,还附加了人口管制的作用和与身份相配套的利益价值,由单一的统计居民人身信息向复合型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经历上个世纪50年代初“三反”“五反”运动后,城镇工商行业紧缩,大量工商户歇业停产,全国就业形势严峻,失业人口不断增加,而此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形成了人口冲突和经济发展产业失衡的恶劣局面。面对城乡人口差距不断增大的尖锐矛盾,国家开始采用强制手段来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

1953年,中国开始施行计划经济,将诸多的经济政策与户籍挂钩,此举加快了形成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进度。 随着计划经济政策不断确立,户籍管理又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加快确立和完善城乡户籍制度,划分“农与非农”并列入人口统计指标,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迁徙人口的管理和限制,其中一个举措就是由公安部接手之前被民政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及其他户籍统计工作。由此新中国二元制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形成了基本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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