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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2021-06-07 11:06  

摘 要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给电子商务交易带来了成长的温床。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界限,通过互联网建立起消费者自由交易的平台,刺激了经济发展。然而,C2C电子商务模式也给传统税收征管施加了压力。本文从C2C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C2C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轨制的影响,探讨对我国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的经济领域的可行性和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同时,梳理总结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结合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未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因,通过明确税收法定,以公平为基础,兼顾效率的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原则,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等C2C电子商务的课税要素予以界定,建立电子征税体制和以资金流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税性;法律制度

Abstract

The explosion of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a hotb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rade. As a new way to trade, C2C e-commerce stimulates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while it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space and time and provide a free trade platform between consumers through Internet. Nevertheless, C2C e-commerce mode bring many problems to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n the basic of the theory of C2C e-commer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mpact of C2C e-commerce on the traditional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economic rationality and legal validity on the C2C e-commerce taxation, while summarizing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polici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organizations on the C2C e-commerce tax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mmerce legal system and the reasons not to levy taxes on C2C e-commerce, this article establishes lawful, equity-based and efficiency principles of e-commerce tax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build a more perfect legal system, the article also defines the taxation elements like the taxpayers and the objection of taxation, and create an electronic tax system and capital flow-oriented tax administration model for our C2C e-commerce taxation.

Key Words:C2C e-commerce;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Taxability;Legal system

目 录

第1章 C2C电子商务概述 1

1.1 C2C电子商务界定 1

1.2 C2C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1

1.2.1 交易的个人化 1

1.2.2 交易的虚拟化 1

1.2.3 交易的无纸化 2

1.2.4 交易的无界化 2

1.3 C2C电子商务的分类 2

1.3.1 营利主体和非营利主体 2

1.3.2 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 3

1.3.3 一口价模式和竞价模式 3

1.4 C2C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4

第2章 C2C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影响 5

2.1 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5

2.1.1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 5

2.1.2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5

2.1.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6

2.2 对课税要素的挑战 6

2.2.1对纳税人的挑战 6

2.2.2对课税对象的挑战 6

2.2.3对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的挑战 7

第3章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8

3.1经济上的可行性 8

3.2 法律上的合法性 9

第4章 域外经验的综述 11

4.1 美国 11

4.2 欧盟 11

4.3 其他国家 12

4.3.1 发达国家 12

4.3.2 发展中国家 12

4.4 国际组织 13

4.4.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13

4.4.2 世界贸易组织(WTO) 13

4.5 综述 13

第5章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14

5.1 我国C2C电子商务尚未征税的原因分析 14

5.1.1 法律依据空白 14

5.1.2 课税要素认定模糊 14

5.1.3 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15

5.2 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度环境 15

第6章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建构 18

6.1 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原则 18

6.1.1 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兼顾效率原则 18

6.1.2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18

6.1.3 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间合作 19

6.2 界定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课税要素 19

6.2.1 纳税人 19

6.2.2 课税对象 19

6.2.3 适用税种与纳税环节 20

6.3 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20

6.3.1 建立电子征税体制 20

6.3.2 建立以资金流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 21

6.3.3 建立专门的征税部门,培养专业税收人才 22

第1章 C2C电子商务概述

1.1 C2C电子商务界定

在界定C2C电子商务之前,我们要先明确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数字化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新型商务贸易方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等基于他们各自的角度和立场对电子商务的界定做出了多样的理解,但目前经济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即指拥有商业活动能力的主体以互联网为平台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即互联网电子商务。

对电子商务可以依其商业主体分为B2B,B2C以及C2C三类。B2B模式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技术,运用各式商务网络平台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这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其特点是交易主体均为企业,以阿里巴巴为典型代表。B2C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自有或他人提供的互联网平台,利用在线订购等方式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贸易,以天猫、京东以及当当网等为代表。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5年信息经济报告》,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B2C市场。B2C电子商务模式的典型代表包括。

C2C电子商务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业,它是对前述两种电商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借助电脑通过已有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作为媒介进行的直接的商品服务贸易,C2C电子商务模式因其经营方式的简单以及市场准入门槛低等特点迅猛发展起来,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其典型代表包括易趣网和淘宝网。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正是基于这种电子商务模式而展开的。

1.2 C2C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1.2.1 交易的个人化

C2C电子商务交易个人化,是C2C电子商务模式与B2B、B2C等其他电子商务模式最显著的区别,即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参与交易的销售者及消费者两大主体均为自然人,企业仅仅是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介入,并不会直接参与到双方的交易活动中,不能将其作为主体对待。在这一模式下,个人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对个人销售者建立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的店铺进行浏览,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了解商品的性能,选定商品,在线完成货款的支付,个人销售者借由物流等运输方式将货品发给消费者,从而完成交易,整个交易过程带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然而,自然人主体受资金等因素制约,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相对而言,其抗风险能力也较差,一旦交易出现问题,销售者一方跑路容易,使得消费者一方的权益极易遭受侵害。

1.2.2 交易的虚拟化

C2C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是指交易依托于虚拟存在的互联网而建立,包括主体虚拟与客体虚拟,这是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交易主体虚拟是C2C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最大的区别之处。传统商务模式受制于法律规定,进行销售活动的主体必须存在固定的住所,并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交易活动,而这些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都是不需要的,销售者只需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即可进行交易,整个交易过程无法面对面,仅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消费者所能了解到的销售者信息及商品信息等十分有限,且无法对信息的真伪进行辨别,而这一方面法律尚且处于真空地带,这就使得交易的风险性大大增加[1]

交易客体虚拟是指,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交易的商品范围从有形商品逐步扩展到了无形商品。传统商务的交易客体主要以有形商品为主,而在C2C电子商务中,部分有形商品借助电子技术改变了其存在形态,例如书籍、音像制品等原有的有形商品,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下载使用,完成交易,这使得交易客体更加丰富多元化。

1.2.3 交易的无纸化

C2C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是指交易主体以电子数据代替传统的有形纸质文件进行交易。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订立要约,给付票据、货款完成交易,这些所依赖的文件都是以纸质的形式呈现出来,而在C2C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无需面对面,双方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沟通,运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整个交易过程不会进行任何纸质凭证的交换,而一旦买卖双方面临交易纠纷,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下来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主张的依据,其法律效力与传统的纸质证据没有差别。C2C电子交易无纸化的特点使得交易成本被大大的降低了下来,交易效率得到了提升。

1.2.4 交易的无界化

C2C电子商务交易无界化,是指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不受空间和时间的制约。C2C电子商务是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所成长起来的新型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物理国界、地域的概念被大大地削弱,整个交易市场被放大为一个全球性的市场,卖方可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身在任何地方的潜在买家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达成合意,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存在不在一个地区,甚至不在一个国家的可能性。同时,C2C电子商务也打破了传统商务对营业时间的限制,买方可以在任意时间选购自己心仪的商品,获得自己想要的服务。C2C电子商务在不耗费任何成本的基础上就可以完成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交易,对于世纪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2]

1.3 C2C电子商务的分类

1.3.1 营利主体和非营利主体

根据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能否实际营利为标准,我们可以分为营利主体和非营利主体。

所谓营利主体,是指以谋求利润为目的而开展长期性经营活动的主体,并且该类主体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获得了高于他们成本的利润。在目前的C2C电子商务平台中,绝大多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体都是营利主体,而该类主体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应当纳入征税体系的重点主体。该类主体有固定的进货渠道,且遵循市场经济“低买高卖”的规律,从中获得差价利润,同时C2C电子商务相较于传统的实体经营来说,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节省了原有的店面租金、水电费等成本费用,拥有了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其商品或服务价格就有了低于甚至远低于实体市场价格的可能性,吸引了更多消费者的目光,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市场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营利主体相对的非营利主体并不为获得收益而进行交易。依据不同的交易目的,可以将非营利主体再次分为公益性非营利主体和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两类。公益性非营利主体交易的初衷是为了推广公益活动,在这类主体的交易过程中也会出现高于成本的利润,但这些利润的最终归宿并不是出卖者个人,而是用于相应的公益事业。以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的“免费午餐”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的“e路绿荫”为例,公益性非营利主体通过将电子商务平台转化为筹款平台,利用虚拟产品小额、便捷的特点来吸引买家购买,这类交易从本质上来说更侧重于主动捐赠。以淘宝网旗下的闲鱼平台为例,个人闲置物品转让是出于自身原因将其使用过的商品进行二次出让的交易,这类商品由于已经被使用,其价格一般不会超过原价,且由于闲置物品的唯一性,这类经营一般也不会具有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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