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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法律保护及启示毕业论文

 2021-04-12 09:04  

摘 要

Abstract II

1 日本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定义及法律溯源 1

1.1 “《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产生 1

1.2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定义 1

2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主要内容 3

2.1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被选定、认定的主体 3

2.2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被选定、认定的标准 4

2.3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被选定、认定的流程 4

2.4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的记录和继承人育成 5

2.5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的地方政府保护手段 7

3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法律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之启示 8

3.1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保护法律的必要性 8

3.2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法律实践中的启示 9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摘 要

本文对日本综合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十章“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的保护进行分析,穿插法条和法律实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参照这一法律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建设提出了建议。

日本“文化遗产保存技术”法律中关于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的规定具有其特色,包括其选定认定的流程,被认定之后采取的种种措施。另外介绍了在适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保存技术;文化遗产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Japan comprehensiv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chapter 10:protection for“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heritage”.Interspersed with laws and legal practices,and trying to introduce in more detail.And Refer to this law,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our nation’s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paper is mainly studied regulations and features of Japan“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heritage”,and introduced the way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 construction on the basis of suitabl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feature of this paper including:for the first time to introduc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heritage”by enumerating examples, refer to this law,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our nation’s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s: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selection protection artistry;cultural heritage

1 日本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定义及法律溯源

1.1 “《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产生

日本文化遗产法的发展拥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通常认为,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缘起于明治维新时期的“废佛毁释”运动,尽管本意在于破除“佛教在日本社会的垄断地位”,但同时却使无数的典藏佛经、传统佛像、佛具被摧毁,古老的寺庙遭到焚烧,大量的文化遗产在打砸抢烧中消耗殆尽,进而引起了社会对于文物流失损坏的普遍担心,这促成了明治政府在1871年推出了以保护寺庙本身及其驻藏历史宗教文物为主要目的的《古社寺保护法》,并以这一年为开端,在明治时期、大正时期以及昭和前期相继颁布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国宝保护法》、《重要美术品保护法》等法律,随着法律的增加,使得对传统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广泛而深入,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通过渐次增加的立法走向法制化。

1950年,在总结了近八十年来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吸收,综合考量了过去几部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诞生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这一法律是目前现行的有关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活用的最完备、最成熟的综合性法律。该法自颁布至今,已经进行了六次修订。而1975年的修订(昭和五十年第三次修订),增加了“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或称“选定保存技术”)的内容,将其正式作为文化遗产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也就是如今《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第十章的内容。

1.2 “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定义

探讨“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含义,首先要明确其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分类体系中处于怎样的位置。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分类体系与我国以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相为主的分类体系大有不同,主要分成相互独立、并行不悖的八个种类:一、有形文化遗产(建筑、工艺品);二、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工艺技术);三、民俗文化遗产(衣食住行、风俗习惯);四、纪念物(遗迹名胜、动植物、地质矿物);五、文化景观(梯田、水路等);六、传统建造物群(宿场町、城下町等);七、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八、埋藏文化遗产(仍埋在地下的有待发掘的文化遗产)。

之所以将以上八个类别列举出来,是为了强调“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这一种类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与公认的“有形文化遗产”(即文化遗产即文化遗产,下同)、“无形文化遗产”等文化遗产相并列,而不是附属在某一文化遗产类别之后用来辅助其留存、保持文化遗产地位的“技术手段”,换言之,“文化遗产保存技术”这一技术本身,即是独立于其所要“保存修复”的文化遗产,而成为了同样受到法律认定保护的“遗产”之一。

而“文化遗产保存技术”作为“遗产”,其含义和属性必然不能与“遗产”的含义相悖离,根据日本文化厅的解释,所谓“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简要地讲,即是“为了文化遗产的保存而必要的材料制作、修理、修复的技术”①,进而考虑到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的文化和历史属性,则不可能将其笼统的定义为所有有助于文化遗产修复的技术,毕竟,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智能化、工业化的现代修复技术在考古学、文物学等领域逐渐成为中坚力量,而把这些新兴的现代事物称为“遗产”似乎不妥,②与文化遗产的核心概念大相径庭。这就要求在认定“文化遗产保存技术”时要考虑到它作为遗产的特征。

结合遗产的特征,对于“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官方有下述几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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