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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毕业论文

 2021-04-05 12:04  

摘 要

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是互联网消费领域的主体,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或多或少遭遇过互联网的“陷阱”,而互联网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行为就是设下一个个“陷阱”的过程。面对日渐多发的互联网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行为,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如何更好的区分二者并且作出相应的维权措施?本文对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进行区别和分析,并提出减少此类现象的方法及建议。另外,还重点关注了消费者平时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遭受侵害后如何维权的内容。

关键词:欺诈;虚假;区分;改进措施;维权

Abstract

Toda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each of us is the main body of Internet consumption. While enjoying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the Internet, we have more or less encountered the "trap"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Internet false propaganda and consumer fraud. It is setting the "trap". In the face of increasing Internet false propaganda and consumer fraud, how can we better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as consumers and make corresponding rights protection measures? This article distinguishes and analyzes false propaganda and consumer fraud from various aspects, and proposes my methods and suggestions for reducing such phenomena. In addition, it explains how consumers can better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infringement in the future and how to defend their rights after being infringed.

Key words:Fraud,false distinction,improvement measure,rights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 章 互联网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概述 2

2.1 互联网虚假宣传概述 2

2.1.1互联网虚假宣传的概念、特征 2

2.1.2互联网虚假宣传的常见表现形式 3

2.2互联网消费欺诈概述 3

2.2.2互联网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3

第3 章 互联网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联系、区别 4

3.1.互联网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区别 4

3.2 互联网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在实务中的甄别 6

第4 章 规制互联网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行为中面临的问题 7

4.1 互联网虚假宣传的责任主体易混淆不清 7

4.2 惩处互联网虚假宣传行为时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7

4.3 互联网消费欺诈手段多样,治理难度大 7

4.4 维权中取证困难、跨境维权困难 8

第5 章 减少虚假宣传和惩处消费欺诈的具体措施 8

5.1 国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8

5.2.1 合理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 9

5.2.2 确立以消费者为便利的管辖权原则 10

5.2.3 完善执法和监管体系 10

5.2.4 推进电子证据的发展 11

5.3 提高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诚信自律程度 11

5.4.2 甄别经营者,预防消费欺诈 12

结论 13

致谢 15

第1章 绪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许多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一不小心就落入了经营者精心设下的圈套,而究其原因,就是很多商家采取了虚假宣传的手段,以达到使消费者受到欺骗的目的,有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欺诈的认定标准,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就会出现很多有关于二者的认定标准的争议:究竟何种程度的虚假宣传可以被定为消费欺诈?现在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区分这两种行为以及不知道如何更好的防范这种现象,这些都进一步要求我们对这类问题重视起来。互联网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都是应该关注的重中之重。

在中国,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条来规范虚假宣传行为,而有关互联网消费欺诈,由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对其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行为的衡量标准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总的来说,我国对于互联网虚假宣传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但是还不够深入,而法律上的规定又比较分散,所以很多新出现的、具体的问题仍有待探讨。美国对于商业中的虚假宣传行为首次进行规制的法律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澳大利亚则是在1974年出台了《1974年贸易行为法》以对虚假宣传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德国对虚假宣传的规制是体现在1909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之后为了有效规制虚假宣传行为,德国联邦议院在2004年7月3日对此法做了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的学者普遍认为,确认虚假宣传的事实仅需要存在“引人误解的可能性“就可以,而不是去确认是否发生了“引人误解的结果”,比如消费者在看到经营者发布的虚假宣传后,对经营者发布的内容产生一定的信任或欲望,即使没有产生购买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并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消费行为与该虚假宣传行为的因果关系。

本篇论文主要对互联网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定义、区分、改进措施以及防范措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描述性研究法、调查研究法

第2 章 互联网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概述

2.1 互联网虚假宣传概述

2.1.1互联网虚假宣传的概念、特征

互联网虚假宣传,是指市场主体为了提高商品的竞争优势和获得不正当利益,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或者令人误解的行为。

互联网虚假宣传的特点有:

(1)手段的多样性

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虚假宣传行为从之前的贴吧论坛,到现在的利用视频插播虚假广告、利用手机短信、邮箱、微信等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添加虚假宣传内容的超链接等。

(2)宣传方式的强迫性

现如今,互联网中的虚假宣传往往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现,而这些方式都使人们无法屏蔽与选择,只有被动接受,所以往往具有强迫性。

(3)违法手段的技术性

现在的互联网虚假宣传,依附于日新月异、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一些虚假宣传网站比如钓鱼网站,利用合规的购物网站,去进行加入虚假链接的操作,消费者在点击看似合法的页面之后出现的却是一些虚假网页。诸如此类的操作很明显是依托于网络技术,所以我们说,互联网虚假宣传手段具有技术性的特征。

(4)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内容往往具有即时性,任何信息一经发出,即以极快的速度在大范围内传播,消费者往往能够第一时间或在极短的期间内接触到虚假信息,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二次传播,由此虚假信息便会得到广泛的传播,危害程度不容小觑。

2.1.2互联网虚假宣传的常见表现形式

(1)商品虚假评价。一些网络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商品交易量,通过刷好评、好评返现等方式进行评论造假,形成不良影响。

(2)竞价排名。现在,人们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字,点击率越高,在搜索出的结果列表中的排名就越高。然而,一些点击率不高的商家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排名造假,常常将自己商品的链接放在著名商标附近,从而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于其商品实力的误解。

(3)商品仿冒行为。这里的仿冒行为不仅指的是商品本身,还指商品的商标、名称、网页排版、广告等。

2.2互联网消费欺诈概述

2.2.1 互联网消费欺诈的概念、表现形式

互联网消费欺诈是指,网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并使得消费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消费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互联网商品服务中,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该商品的有关情况,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消费欺诈。

在互联网领域,消费欺诈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以假充真;销售“残次品”、“山寨货”而谎称正品的;标明“最高优惠价”等带有欺骗性的价格展示和销售商品;对所售商品作虚假的说明;通过大众传媒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等等。

2.2.2互联网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第一,欺诈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这里指欺诈主体带有主观上实施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宣传商品时的行为属于欺诈并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消法》中对欺诈故意这一要素的认定中采取的是推定故意原则,也就是将举证责任交给经营者,若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那么就推定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指的是欺诈一方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没有如实履行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情况的义务。

第三,消费者因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由于欺诈一方的虚假性描述和告知商品信息,使得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形成了不恰当的理解即误解,从而做出与真实判断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第四,消费者因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此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经营者对于该商品虚假、带有欺诈意图的信息告知,才使得消费者陷入了行为的错误认识性,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两点是有着直接密切的因果关系的。

第3 章 互联网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联系、区别

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在产品推广过程中所做出的与现实情况相背离或者不负的宣传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中被规制。而消费欺诈也是导致了引起消费者误解的结果,且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那么我们能否将二者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尽管二者从表面上看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这就需要我们对二者从多角度、多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3.1.互联网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区别

3.1.1 定义不同

互联网虚假宣传的定义是:“为了提高商品的竞争优势并获得非法利益,经营者使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出与实际宣传内容不一致或误导的商品或服务。”而消费欺诈的定义是:“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对方产生错误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虚假宣传主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消费欺诈则侧重于为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第21条第1款规定了应罚处1万元到20万元之间数额的罚款。“第24条第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进行了规制。

3.1.2主观目的不同

虚假宣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真实的宣传。例如,在2014年的一个“同仁堂”案件中,来自台湾的一个公司同仁堂科技公司与在其开设的网站上,使用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影像作为自身的宣传资料,并以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介绍,在店铺内墙悬挂“毛主席接见同仁堂传人”的照片,还声称“北京同仁堂至此早已名存实亡”,用广告和不实事实进行了虚假宣传,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同仁堂’商标源于北京同仁堂药店,该店始创于1669年,是一家国内外知名的老字号药店,距今已有320年的历史。’同仁堂’商标与同仁堂药店也共同度过了320年的历史,由于凡是同仁堂药店的药品和药膳都标有’同仁堂’字样,所以,‘同仁堂’既是有名的老字号,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商标。所以从整个历史和现实来看,‘同仁堂’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而台湾的同仁堂公司则利用了北京同仁堂的商誉来为自己的产品做虚假的宣传。

消费欺诈的主观目的则是很多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通过使用多种手段欺骗消费者。

3.1.3 主体不同

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而消费欺诈的主体是一般人,不仅经营者会实施消费欺诈,一些消费者也会通过编造虚假事实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消费欺诈。比如最近的新闻:某男子欲用七双假耐克鞋在耐克官方旗舰店换正品鞋的行为。

3.1.4危害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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