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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4-04 11:04  

摘 要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一直以来就一个比较复杂而且颇具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从颁布之初就存在立法意图模糊、法律条文简略、可操作不强等问题,而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分类、范围等若干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未达成基本共识。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标准以界定其范围,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以确立我国的诉讼参加人制度,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提出普通诉讼参加人、必要诉讼参加人和辅助型第三人的分类构想,在此分类框架下第三人争议问题得以解决。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普通诉讼参加第三人、必要诉讼参加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

Abstract

The third part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always been a complicated and controversial theoretical problem, which is also one of the difficult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China, there have been some problems such as vague legislative intention, brief legal provisions and weak operation, etc., whil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ircle in China has been arguing endlessly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and scope of the third par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ithout reaching a basic consensus.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is the key to determine the third person standard to define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draw lessons from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mature third par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litigation participants in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based on ordinary litigation participants, the necessary lawsuit to participate in and support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the third person under the classification framework to solve disputes.

Keywords: Third par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ird party in ordinary litigation, third party in necessary litigation , third party in auxiliary litiga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

第 2章 从一个案例看行政诉讼第三人界定上的问题 4

2.1 刘某诉歙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4

2.2 行政诉讼第三人界定上存在的问题 5

2.2.1 第三人确定标准不明确 5

2.2.2 第三人分类标准不统一 6

2.2.3 行政主体能否作第三人的争议 6

2.2.4 民事合同当事人能否作第三人的争议 7

第3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域外考察 8

3.1 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8

3.2日本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8

3.3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9

3.4域外经验总结 10

第4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重新界定 11

4.1 借鉴域外制度对我国第三人进行分类 11

4.2 科学界定第三人确定标准 12

4.3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13

4.4 民事合同当事人可以作为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14

第5章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

第1章 绪论

1.1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现代法治社会随着行政执法的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具备行政管理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十分普遍,又因为我国不承认裁判效力的相对性,涉案案外第三人会受到生效裁判的拘束,这种拘束在行政诉讼中常常体现为对第三人权益的处分和减损,如果未将理应参与到诉讼中的第三人纳入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审理之中,丧失诉权将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适格第三人提出上诉或者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另一方面违背了行政法上“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因此对目前行政诉讼第三人若干问题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若干问题,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作出细致规定成为必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对司法实践中方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经济节约司法成本、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人们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思维提供理论基础,进而为构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的作用不言而喻。本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若干问题的探讨亦是为完善这一制度提供自己的思考。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领域三次大的立法活动前后,自2015年修法从一般性标准转移到结果型标准上来。2015年新行诉法施行将立法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标准分为两类,即“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一般型标准”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结果型标准”。事实上不管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标准还是第三人的种类与范围,对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讨论其实归根结底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认定的问题,也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问题。学界在如何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上大都从“利害关系”角度出发,但利害关系是一个及其宽泛的概念,利害关系作为法律上的一个名词指的是具体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关联,通常是该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即法律事实对当事人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对此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如学者章志远、张开俊认为,应该将“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扩大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有利害关系”以及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有利害关系”[1];学者尤春媛认为利害关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行政诉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2];其中最为经典的解释是马怀德教授的“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说”,他主张这里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包括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

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拥有完备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其共同特点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建立了在司法审判中取得良好成效的诉讼参加人制度。德国是最早建立诉讼参加制度的国家,日本在参照德国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行政机关辅助参加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则是吸收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技术,将第三人做了明确分类。在诉讼参加制度中往往将第三人分为必要参加诉讼和普通参加诉讼,不同于我国民事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和普通共同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制度重点在于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是否在原告诉行政机关的过程中被行政案件判决所合一确定而一并裁判,即在行政诉讼中,因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该案的裁判结果会对其产生既判力影响,经第三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从而参与到诉讼中来对涉及自己权益部分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进行权利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能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产生统一的判决,避免多方矛盾无法解决引发多个诉讼,保证法院裁判的严肃性。

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行政法律关系日渐复杂、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局面下,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以维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刘某诉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引入,分析案例指出我国现行第三人制度的缺陷,案例引申出的问题主要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标准不明确、第三人的分类标准不统一、行政主体和民事合同当事人作第三人存在争议导致第三人的范围模糊不清。通过对若干问题的梳理以及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考察,总结出将域外成熟的诉讼参加人制度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的经验,对现行第三人的立法进行修改和增补,确定我国的必要诉讼参加人和普通诉讼参加人以及辅助参加第三人,在这样一个诉讼参加的分类框架下明确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争议问题得到了解决或能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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