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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关于聂树斌案件的思考毕业论文

 2021-03-25 10:03  

摘 要

Abstract: II

1 绪论 13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3

2 由聂树斌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 14

1.1聂树斌一案案情简介 14

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冲突及取向 14

3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实施情况 16

3.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16

3.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 17

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8

4.1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8

4.1.1排除范围界定模糊 18

4.1.2权利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18

4.2侦查过程中适用该规则存在的问题 19

4.2.1不合理的考核制度与价值观 19

4.2.2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19

4.2.3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19

4.3检察院证明标准过低 20

4.4审判过程中适用该规则存在的问题 21

4.4.1法院审判权独立缺少保障 21

4.4.2缺乏证据独立审查制度 21

4.4.3证据证明能力认定上的不合理 22

5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措施 23

5.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23

5.1.1立法完善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23

5.1.2以程序性规则明确排除范围 24

5.1.3确立“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24

5.1.4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25

5.2侦察机关适用该规则应完善的相关制度 25

5.2.1完善沉默权制度 25

5.2.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5

5.3检察机关适用该规则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26

5.3.1提高检察院证明标准 26

5.3.2落实检察院的监督 26

5.4审判机关适用该规则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27

5.4.1完善证据的审查程序 27

5.4.2保障审判权独立 27

6 结论 28

致 谢 29

参考文献 30

摘要

随着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年的《刑诉法》的出台,司法机关的行为日益正规化、合法化,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从而从根本上防止违法取证的行为。本文由聂树斌案件引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其立法现状与实施情况,以及现阶段适用过程在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措施,从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相统一。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障碍;构建;配套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wo Rules of Evidence in 2010 and the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Law in 2012, the behavior of judicial organ is increasingly standardized and legalized, but it’s still common to extort confessions by torture, obtain evidence by torture, which leads to the occurr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denies the effect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then fundamentally prevents evidence from being obtained illegally. This paper aims at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by the Nie Shubin case,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ts implementation, obstacles, and put forward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and supporting measures of the rul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union of punishing crime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Key words: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obstacles; construction; supporting measures

1 绪论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现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情况在后文中有简单概括。而国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小有成果。如吴宏耀教授所提出的以技术性规则解决难题,为排除犯罪难以界定外延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而王利明教授、何家弘教授则认为我们可以适当学习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即通过司法判例细化具体化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杨宇冠教授对非法证据的域外考察尤其是美国非常详尽。我国其他著名学者如陈光中、陈瑞华、龙宗智等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外延、理论基础和排除例外等方面深有研究。

虽然美国的文化背景与法律制度都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英国的影响,但在其随后的发展中也形成了不少独具美国特色的东西,也许长期的殖民压迫造就了美国公民对人权保护与公权力反抗的天然追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便应运而生,其排除范围包括:通过不正当搜查扣押行为、强迫自我归罪行为、违法获得律师帮助行为、违反正当程序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与毒树之果,与此同时也设置了若干例外。区别于美国的绝对排除,英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定证据的效力,主要有自动排除与推定排除两种方式,其中推定排除适用的更为广泛,而且英国不排除毒树之果。德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广泛效仿,如日本、我国,其排除范围分为两类:一个是违反宪法的,即“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另一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称为“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排除毒树之果。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6年聂树斌一案终以沉冤得雪,但迟到了21年的正义无法弥补对其家庭、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还有早年的佘祥林、赵作海案,一桩桩案件的水落石出,不仅让我们为这些司法不公带来的牢狱之灾惋惜、心寒,也不禁令人反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惩罚犯罪并非一味追求高破案率、从重从快,更应注重通过设立若干程序性规则对公权力予以制约与平衡,防止公权力滥用。因为比起犯罪,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往往更不容忽视,所以我们应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更好落实,为社会正本清源,实现法律的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相统一。

2 由聂树斌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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