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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分类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2020-10-31 09: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事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领域更广泛,同时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民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一样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进行管理?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不能作出正确地回答,《民法通则》不能予以调整。在经济上我国走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在法律上,我国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不能照搬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有关法人分类制度。重新对法人制度进行分类有其必要性。因此,本文欲通过对“我国法人分类制度探析”进行研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分析其原因所在,并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措施。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制度以及发展模式之间的差异,各国学者对法人分类探索亦有所不同。在以德国瑞士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学者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分模式为主流观念,日本多数学者支持法人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模式划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则提出了一种特有的分类:没有区分社团与财团法人,而将由若干成员共同组成的集体法人(如商业公司、合作社)与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独任法人(如主教、牧师)作为其基本的分类方式,其集体法人与大陆法系中的社团法人基本相同,而财团法人则主要被信托制度所取代。世界各国学者对法人分类制度的观念各有特色,但存在共通之处,即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而提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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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

民事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是一切活动的主体,随着经济高度发展,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法人 ,呈现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现有的法律,对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这种列举式的分类方法,不能够穷尽所有的法人类型,不断涌现的新型法人类型,列举式的分类会让这些新生事物无家可归。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民法草案采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也即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方式。那么相比民法通则,民法草案的进步之处在于哪里?民法草案的分类是否解决了农村三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领域的新型法人、兼有营利和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的民法草案中的分类又与日本法系中的分类模式,有什么关系呢?这些都需要在本文中一一探讨。

本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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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 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 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 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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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许中缘. 论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j]. 法学评论,2017,01:97-108.

[2]李德健. 公共利益与法人自治的平衡——中国慈善法人制度变革的进路选择[j]. 法学论坛,2016,01:54-63.

[3]范健. 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j].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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