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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法律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31 09: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程度的日益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的变化和成绩令世人瞩目。与此同时,各个市场主体承载着的不同的个体利益,彼此间的矛盾自然不可避免地产生。1995 年开始的“王海现象”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的强烈争议和广泛探讨,即便是司法实务界内部,对这一行为的理解也大相径庭,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员,得到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或完全相反。“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知假买假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受欺诈的消费行为(也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在众多对“知假买假”现象的评价中,支持者认为“知假买假”是广大消费者对健康的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监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不法经营者违背社会道德之行为的直接手段。但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放任职业打假阶层就此发展下去,必定会形成一个以牟利为目的的新兴行业,这个行业既脱离于国家的公权力,也不同于公民的私权力,这对社会来说,并无益处”。“知假买假”行为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需要社会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合理的规制。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案的案发过程具有普遍性,虽然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该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因此该案件历时一年多的时间里,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以明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从当前的社会现状来说,因为“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刘江案”的审理结果更是将如何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推到了风口浪尖,因此迫切地需要社会对“知假买假”现象作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以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合理规制。对于打假行为,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实际,从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进行双重评价,如此才能从法律上更加理性地来认识。只有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相应的条款作出应有的修改,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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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论文针对我国目前对知假买假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的知假买假法律制度。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分别介绍研究知假买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对知假买假进行概述。该部分主要是阐述知假买假的定义和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的知假买假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分别阐述反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相关内容和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相关内容。第四部分提出知假买假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的第五部分是对完善知假买假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从立法规范的完善、司法实务领域统一做法等方面出发,结合国外的优秀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解决当下我国知假买假存在的法律不足,对“知假买假”现象作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知假买假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对策,从而更好地促进知假买假法律制度的发展,以解决知假买假造成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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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 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 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 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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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胡燕. 论“知假买假”的法律性质[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黄国华. 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尚连杰. “知假买假”的效果证成与文本分析[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01: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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