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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2020-10-12 08: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网络环境的变化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为了适应著作权保护的需要,我国的民法、著作权法等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刑法与其他法相比,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具有滞后性,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这导致大量的此类案件都是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的,而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的后盾却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无法对于相关行为进行有利的打击。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呈现隐蔽性、高影响性、高智能性的特点, 如何有效地规制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是当今刑法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本文欲通过对“网络环境下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研究,了解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分析其原因所在,借鉴他国的经验,并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措施。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许多国家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应对,并对于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加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纵观全球各地区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刑法规定,美国著作权立法模式采用《著作权法》与专门法相结合的模式,通过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而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著作权立法模式是以《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并重。理论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是否应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要件的争议,纵观世界各国的做法,历史上,其他国家的刑法都有“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随着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日益严重,很多国家都做了相应的变更。比如美国的1995年刑事版权修正案,法国1996年修正的知识产权法典。此外,国外学者对于网络环境下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劳伦斯.莱斯格认为应该对著作权人进行弱保护。dan.m.kalan认为网络著作权立法不宜急深冒进,修法的范围及幅度不宜过大。哈佛法学评论的学者认为应当将有关破解技术的规定纳入到刑事制裁之中,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变化,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罪名应不断扩充、受保护的对象应不断增多,并且刑罚也应该日益严重。关于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发行”行为,美国学者普遍认为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构成发行行为。而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认同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为一种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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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

在数字网络时代,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向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盗版的泛滥一直是我国著作权保护面对的重大难题。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作品的创作、承载、传播和复制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盗版的出现给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现行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仍然停留在针对传统著作权的规定阶段,对于网络著作权犯罪《刑法》还没有做出直接回应,这造成网络上大量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逃脱在刑法制裁之外。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著作权的发展和文学艺术创作的积极性。由于网络传播成本极低、手段便捷、方式多样等特征,网络著作权需要更强有力的保护。所以,要结合规范与实证研究方法,吸收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索。

本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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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 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 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 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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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张玉明.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郑秀艳. 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河南大学,2013.

[3]刘同. 网络环境下中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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