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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12 08: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将发挥着难以取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2016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出台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更是从时代高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引导。

在当代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已成为朝野共识,构建法治政府的观念也深入人心,而这两者的落实正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完善各级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从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上看,无论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方面,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层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 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普遍的认知,很多政府部门通过不同的方式运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是运行成效如何,与该制度的设计和理念密切相关。纵观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有一些问题尚不清楚,导致制度的实施效果尚不理想。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应该如何定位?具体的职责和设置如何?如何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社会律师之间的关系?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中国法治建设本土化要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能否很好地指导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而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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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通过对国内外现存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初步探讨,结合《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厘清不同模式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角色定位,并根据目前我国已有的地方制度模式分析当下我国政府律师顾问制度暴露出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法律文件的规定,介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定义,并与相关类似概念进行区别,最后阐述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的理解;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制度的成功经验,包括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新加坡模式和我国香港地区模式,总结出其中可为我国所用的先进理念;第三部分是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特点,并概括我国现有制度的现状和不足;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基于前述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以期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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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6-12-22~2017-01-10):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7-01-11~2017-01-15):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7-01-16~2017-05-15):撰写论文,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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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姚尚贤.公职律师制度的本土构建之路[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6.05.002

[2]汤维建.谈谈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人民政协报, 2016.08.25

[3]徐敏韬.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n].中国工商报,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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