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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条件中情节轻微认定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12 08: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起诉,只有酌定不起诉体现了起诉裁量权的原理和精神,可以承载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的重要功能。但是,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制度运用有限,未能发挥出应有功能。人们在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时,往往认为是法律关于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存在问题,希望予以立法完善,但是,刑诉法未对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成为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 犯罪情节轻微”, 对于检察机关公诉人员正确履行公诉工作职责,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依法行使不起诉权, 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酌定不起诉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在这一方面,其与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最为相似,但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被作出有罪认定。当今社会,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憎恶,民众不同程度会对有犯罪纪录的人另眼看待。一个人被判处有罪,其结果不仅影响到其本人,而且可能影响到家人。即使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但仍然难以融入社会,被公众所接纳。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员虽然也可能被另眼看待,但未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结果,既有利于其保全中国人最重视的面子,也有利于其继续在熟悉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更有利于回归社会。我国当前刑事案件高发,其中有部分人员因为无知、冲动、过失而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可改造性强,但也容易因为处罚不当,造成其对社会的不满而形成反社会的性格。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适用力度,能够更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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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通过对不予起诉制度的积极和消极方面的意义进行论述,对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情节轻微”认定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目前司法判例国外相关领域制度的发展状况,总结可供我国立法和法律监督借鉴的经验,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法定限度内达到更加合理的高度,以求达到程序正义的要求,保障公平法治建设的实施。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区分“情节轻微”相关的基本概念,结合我国立法探讨其适用范围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不同角度结合国内主流观点学说,总结出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应当考虑的几大因素;第三部分以检察院对雷洋案等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例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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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6-01-10
开题报告截止日:2016-03-13

提交论文截止日:2016-05-30
阶段性报告截止:2016-06-06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张东舟,周清水. “犯罪情节轻微”在相对不起诉中理解与适用[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8(08)

[2] 顾永忠. 关于酌定不起诉条件的理解与思考[j]. 人民检察.2014(09)

[3] 梁平. 如何理解相对不起诉标准中的“犯罪情节轻微”[j]. 中国检察官.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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