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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犯罪主体的认定文献综述

 2020-08-11 10:08  

1.目的及意义

1.1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GDP与人均国民收入每一年都在持续增长,我国综合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有了普遍的改善,中国渐渐迈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我国在经济方面的成就是无法忽视的。但与此同时,在政治方面我们也存在着与世界上所有国家一样的毒瘤,那便是层出不穷的贪污案件,而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为案件所涉金额越来越惊人提供了“助力”。在如此大数量的贪污案件持续出现在社会上之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依法对贪污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对贪污罪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付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之一,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影响。法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只有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贪污罪犯罪主体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主体不同的具体情况也会导致刑事责任轻重的不同,所以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认定在贪污罪的定罪量刑之中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由于具体案例具有特殊性,在不同的案例中法官对于贪污罪主体的具体认定也相应地有所不同,探讨不同具体案件中贪污罪主体的具体认定情况,对于我们在应对不同具体情况时的作出相应的判断具有重要的作用。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贪污罪在我国并不属于新兴事物,所以在此之前已有不少法学学者重点研究过贪污罪的主体问题。其中蒋江在《法律与社会》杂志上刊登的文章《刑法中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认定与争议分析》中谈到了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与范围认定,从理论上详细阐述了贪污罪主体的几大类别。同时杨可义在《法制与经济》杂志上刊登的文章《关于贪污罪主体资格认定的思考》则从实际入手分析判断现有的相关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张靖悦在论文《论贪污罪的主体——以张某贪污案为例》一文中,围绕其所选取的张某贪污案进行分析和思考,得出结论,并从司法实务方面提出了建议。

同样外国学者也对与贪污罪有相应的研究,Kupatadze Alexander在他的论文Political corruption in Eurasia: Understanding collusion between states, organized crime and business中阐述了亚欧国家的政治腐败问题,Chatterjee I, Ray R.在其论文Crime, corruption and the role of institutions中也对贪污腐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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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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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通过联系实际,结合2016年间的贪污案件判决情况,分析在不同事实情况下,不同地区对于贪污罪主体认定的差异,对贪污罪主体在实际司法活动中的认定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深化对贪污罪主体认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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