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犯罪主体的认定开题报告
2020-08-07 21:00:4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gdp与人均国民收入每一年都在持续增长,我国综合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有了普遍的改善,中国渐渐迈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我国在经济方面的成就是无法忽视的。但与此同时,在政治方面我们也存在着与世界上所有国家一样的毒瘤,那便是层出不穷的贪污案件,而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为案件所涉金额越来越惊人提供了“助力”。在如此大数量的贪污案件持续出现在社会上之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依法对贪污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对贪污罪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付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之一,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影响。法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只有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贪污罪犯罪主体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主体不同的具体情况也会导致刑事责任轻重的不同,所以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认定在贪污罪的定罪量刑之中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由于具体案例具有特殊性,在不同的案例中法官对于贪污罪主体的具体认定也相应地有所不同,探讨不同具体案件中贪污罪主体的具体认定情况,对于我们在应对不同具体情况时的作出相应的判断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通过联系实际,结合2016年间的贪污案件判决情况,分析在不同事实情况下,不同地区对于贪污罪主体认定的差异,对贪污罪主体在实际司法活动中的认定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深化对贪污罪主体认定的理解。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贪污罪相关的基本概念,对现行立法中贪污罪主体认定的范围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收集与整理典型案例,研究不同情况下不同地区法院对于贪污罪主体认定的联系与区别,探索其中隐含的规律:;第三部分通过对于案例的分析与司考,得出在实际司法实务中关于贪污罪主体认定的建议。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6-01-10
开题报告截止日:2016-03-13
提交论文截止日:2016-05-30
阶段性报告截止:2016-06-06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蒋江. 刑法中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认定与争议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5,30:293-294.
[2]武梦阳. 论贪污罪的主体[d].郑州大学,2016
[3]杨可义. 关于贪污罪主体资格认定的思考[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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