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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安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0-08-07 08:08  

网约车是互联网预约出租车的俗称。自2012年,”滴滴打车”和”快的”分别依托”支付宝”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巨头逐渐将网约车这一新鲜事物带入普通中国人的视野。其创建之初,将发展模式锁定为准许乘客”加价竞标”,这与我国出租车由政府定价的原则不符,于是引发了对打车软件的第一轮声讨。2013年4月17日,武汉市交通局客管处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出租车企业对使用加价打车软件的驾驶员进行监管,督促他们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同年5月,南京、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先后发表声明,表示要规范打车软件,杜绝加价服务行为。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将打车软件一棒打死,彼时,时任北京市交通委主任的刘小明曾承诺,会对打车软件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标准,只要软件符合标准和服务规范,就可以继续运作,并鼓励市民通过电话,APP等多种方式预约出租车。

随即,”一号专车”、”神州专车”、”易道用车”等众多网约车平台相继出现,甚至包括国外较为成熟的Uber打车软件也强势登陆中国。网约车虽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但是通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招车方式。凭借价格较低,可选择车型多,服务贴心,支付便捷等诸多优势,网约车迅速挤占了传统巡游车的市场。网约车的迅猛发展对传统巡游式出租车行业的不利影响在不断加深,其自身的不足也不断凸显。2015年,在我国多地爆发了巡游式出租车司机罢工抵制网约车的事件,巡游式出租车罢工,对一个城市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道路交通的瘫痪、群众出行的不便,这些都让人对网约车这一新业态进行思考。

对于网约车的界定,国内外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将网约车定义为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GPS等技术实现的新型约租车,不同于巡游出租车和电召车,也有别于非盈利性合乘(或称拼车、顺风车、搭便车)

侯登华学者认为,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和实时撮合机制,通过手机 app 召车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从而满足乘客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属准公共交通形态,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白莹莹等几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系的学者认为,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互联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和司机,实现点对点运输服务的新型出行方式。

基于对网约车界定的不同,可以看出,网约车依靠互联网技术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对网约车所包含的范围在观点上存在着一些差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明确的将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区分开来,国内学者对于网约车是否属于出租车的观点虽在定义中没有显现,但他们所总结的网约车经营模式中可以进一步的看出他们看法的不同。

在网约车运行过程中,对于网约车的经营模式,国内理论界是有不同观点的。

侯登华学者认为网约车的经营模式包括:一、四方协议模式:基于出租汽车严格管控的现实,网约车服务经营者通过分拆业务,开创”车辆租赁 司机代驾”的商业新模式。该模式的合同基础是司机、网约车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四方协议。二、新监管措施下网约车的经营模式使闲置的私家车辆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到网约车运营中。

我国学者张婷认为网约车模式类型化为中介型(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人身运输关系,网约车公司提供的叫车平台属于这一基础关系的中介组织)、主体性(其基础法律关系是网约车公司与乘客之间的人身运输关系)与混合式(其基础法律关系是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从而与乘客之间形成人身客运关系)三种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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