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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开题报告

 2020-07-09 08: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2015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免责条款,即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将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食品监管部门普遍对该免责条款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认为该条款在立法上有矛盾之处,有些地方甚至随意曲解和解释法律,导致免责条款不能准确适用,给基层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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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问题 1.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适用的原因及现状2.免责条款在食品安全法中的意义3.食品安全法中免责条款的适用4.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适用完善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 本文结合现代法治社会体系,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从社会中经典案例着手,深刻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的各种问题,在其基础上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免责条款适用的设想。

一是运用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同时结合对几种主流观点的研析,谈谈对《食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几个法律问题的理解。

二是从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入手,分析其深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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