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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置行政许可的法律控制毕业论文

 2020-07-06 06:07  

摘 要

本文首先对前置性行政许可进行概念界定,前置性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随后指出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问题,即已经出现泛滥使用,因此国家对于前置许可治理有着迫切需求;然后分析前置行政许可泛滥成灾的成因,是因为行政许可规定权的滥用,再通过设立养老机构这个例子展示出,前置许可可以通过部门规章被增设;最后在法律层面给治理前置许可泛滥问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禁止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文书概括性授予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规定权,二是明确违法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前置性行政许可 前置性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规定权

On the legal Control of Pre-administrative LicensingAbstract

Abstract

This article first defines the concept of the pre-administrative license, which refers to the license certificate of the previous link that the parties must hold when dealing with the current licensing matters, and then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of the pre-administrative license. That is, it has been used inundated, so the state has an urgent need for the pre-licensing governance; and then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pre-licensing overrun, because of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ower,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pension institutions, this example shows that pre-permits can be added through departmental regulations. Finally, two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the legal level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the proliferation of pre-permits. One is to prohibit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ower of the legal instruments generally granted to lower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rovisions, the second is to clearly set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llegal establishment of pre-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KeyWords: Front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dministrative license prescriptive power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 前置性行政许可之概念界定 1

(一)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二)前置性行政许可与前置性行政审批之辨析 1

二、前置性行政许可之问题:泛滥 3

(一) 前置性行政许可数量泛滥 3

(二) 前置性行政许可程序繁杂 4

1.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 4

2.行政许可凭证格式欠缺统一标准 4

3.行政许可项目种类繁多 5

(三)一些前置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不合理 5

三、前置性行政许可泛滥之成因 7

(一)成因解析 7

1.禁止增设行政许可 7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8

(二)以设立养老机构为例 8

四、前置性行政许可之法律控制 8

(一)法律明确规定前置许可 8

(二)禁止概括性设立行政许可 9

(三)明确违法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前置行政许可一直是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中的一个重大法律难点,目前针对前置许可的法律控制不到位导致现有的行政机关利用制度瑕疵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之外事实上增设条件,导致权力的滥用。2014 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前置审批应当禁止;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但却没有必要保留意义的内容将会通过修改法律予以相应的取消。从此就可以看出的是,现今,国务院对于前置性行政许可带来的权力滥用的问题十分的重视,为了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已经召开了多次会议来探讨解决方法,并有文件下发,但是依旧缺少系统的全面的制度应对。

前置性行政许可之概念界定

(一)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于前置性行政许可的内容规定,而这些规定就是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在这部法律中的第15条第2款对其有所规定,该款限制了地方性法规、省和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权力,首先,这些规章、法规不能够越权设定条件,具体指的就是不能够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内容;其次,也不能够设立有关于设立登记的内容,这里主要指的是禁止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的内容进行规定或者是设置相应的前置性条件;最后,该款还规定了这些规章或者是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涉及的内容禁止有限制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容,具体指的是不能够限制个人或者是企业到本地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自由,也禁止限制商品的互相流通[1]

简言之,所谓前置性行政许可指的就是一种必须要有前一个许可证作为前提才能够被允许办理的下一个许可证的事项。比如,设有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指面向大众的游玩场所以及歌舞厅等)必须要经过当地地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核合规以后,才能进入去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流程。

而且针对人员聚集的营业场所的娱乐场,营业单位通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通过提交批准文件,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提交注册登记。除此以外,以经营行业也必须要办理前置前置性行政许可,其中包括食品生产、危险化学物品及金融保险类。

(二)前置性行政许可与前置性行政审批之辨析

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同于前置性行政审批,要对其进行区分,就必须先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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