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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戒权文献综述

 2020-07-01 09:07  

文 献 综 述 随着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我国在立法上就没有了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奖惩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制定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通常都包含劳动者的行为准则,以及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例如,”罚款”、”扣工资”、”调岗调薪”、”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经常见诸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这些惩戒措施对于维护企业的经营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加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力和地位上的差异,用人单位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常常受到质疑。

目前我国各地对惩戒手段、惩戒事由以及如何对惩戒进行限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指导。

在审判实践方面,有时会出现法院轻易认可企业制订的劳动纪律的倾向。

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对雇主的惩戒行为进行规范。

于惩戒权的依据和性质,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过较多探讨。

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固有权说”、”契约说”和”维护企业秩序说”。

”固有权说”认为,惩戒权限系雇主基于维持工作规律、经营秩序之实际需要所当然拥有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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