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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公益诉讼条款文献综述

 2020-06-30 09:06  

这一课题主要是讨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和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增的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首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为行政诉讼的”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也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实际体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定位,即行政诉讼法是采取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还是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但我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与行政公益诉讼条款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以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我国缺乏现实基础,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研究这一课题即是为了指出两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初步设想,为增强其内在协调性和实践可行性提供改善方案。

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门槛”,关于其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其兼具程序性质与实体性质,另一种则认为其仅具有程序性质,如黄学贤教授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中所述,原告资格问题主要是为了判断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否具备原告资格,而并不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

目前学界大都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功能。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发的功能定位问题,即行政诉讼法是采取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还是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

对这一问题学界也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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