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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与刑罚适用的协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9 08:06  

文献综述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迈进,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也在无形中扩大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所调整领域的交叉范围,产生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竞合和衔接的现实基础,同时也对二者在适用时所运用的方法与技术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这两个不同的执法体系中,各有较为突出的制裁形式,那便是行政罚和刑罚。行政罚和刑罚作为公法责任上的两种重要的制裁形式,分别隶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处理行政罚与刑罚使用的协调问题是行政处罚权和刑罚权的竞合问题。而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作用的范围不清,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在行政和司法二者间的划分存在巨大问题。因而梳理行政罚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也即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和界定行政违法和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行政罚和刑罚之间既存在本质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刑律时,此时即需要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其刑事处罚,又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其行政处罚。虽然近几年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竞合适用以及衔接制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多项法规和规章用以规范和构建两者的协调适用和衔接制度,但是直到今日,在两法的竞合适用以及衔接过程中”以罚代刑”、”以刑代罚”、”四多四少””司法认定扩大化”等问题依旧层出不穷,并未能够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目前对于我国两法衔接和竞合制度设定主要侧重于工作机制建立等实践操作领域的问题,从而导致一直忽略理论研究和实体法建设的风气的产生。随之在立法内容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各自使适用大的范围还不够清晰责任的轻重也不够协调,并且在立法形式上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依附性大的散在型立法,分散设置在行政规范中的刑事处罚往往只规定对某种行政犯罪行为按照或者比照刑法典、单行刑法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甚至只是笼统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这无疑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外,由于目前我国构建两法衔接和竞合适用制度的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体系建设,统一处罚体系的诸多漏洞导致立法目的不能实现,同时也亟待程序立法和具体操作准则的建立。因此从立法、理论、执法和工作机制四个方面全面构建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竞合适用制度,对保障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展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选题的意义

处理好行政罚和刑法的竞合适用以及二者的衔接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也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从长远来看,恰当而又正确的的处理好行政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以及将它们科学高效的衔接起来,能够更好的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还能够有效改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执法不力等现象,使依法行政风气在行政主体间形成,这样方能促成社会的长治久安。此外,对于防止刑事司法环节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进一步编织严密的法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一)研究目标

本文通过运用行政法和刑法规范的有关原理来分析当前法律和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竞合适用和衔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将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提出完善衔接机制和竞合适用的相关工作的一些粗略建议。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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