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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间接责任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一、网络著作权间接责任概述 在著作权法学界,一直存在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

李明德和许超在他们的合著《著作权法》中提到,”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基于这种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可被称为”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根据王迁在其论文《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中所述,是指某些行为虽不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但行为人也因为该行为可能导致版权侵权或扩大侵权后果。

由于此类责任的起因并非是责任人实施了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的行为,因此可被称为”间接责任”。

并且王迁在其论文《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中进一步指出,间接责任与间接侵权并非同义词,间接责任的范围更加广泛。

同时在刘家瑞的《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8212;#8212;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指出间接责任主要包括辅助侵权和转承责任两种形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由于其特殊地位,是承担网络著作权间接责任的核心主体,杨立新在其文章《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中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阐释分析,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归责原则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二、网络著作权间接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8212;#8212;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并且进一步指出”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者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8212;#8212;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须的#8212;#8212;就是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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