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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文 献 综 述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2015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免责条款,即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将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食品监管部门普遍对该免责条款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认为该条款在立法上有矛盾之处,有些地方甚至随意曲解和解释法律,导致免责条款不能准确适用,给基层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困惑。

为减少对该免责条款的误区,促进该免责条款的适用的合法性,我国众多学者和执法者发表文章表达对该免责条款于何种情形下应适用的看法。

二、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 就我所能搜集到的文献资料来说,以期刊、论文最多,未见有相关专著论述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研究,但是,有一本著作涉及到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这本著作虽然对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有了较为深入的解读,但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没有进行系统研究。

通过中国知网数据资源系统,以”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为题名关键字对2015年以来的国内文献进行检索,共命中13篇,其中2017年共计3篇,2016年共计5篇,2015年共计0篇,近年文献资料相对较少。

与本课题有关的研究文献,主要表现为学术期刊和中国医药报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适用情形很难确定 大多数文献都以具体某个案例来论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应该适用免责条款。

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仅包括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包括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包括对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违法,食品是否明显腐败变质等肉眼观察而直接可以履行的审慎的审查义务。

对免责条款的理解有不同声音 关于对第一百三十六条款中”可以免予处罚”的理解,有一些观点认为: ”可以免予处罚”非”应当免予处罚”,应理解为”既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是否处罚的主动权掌握在执法机关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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