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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公务协作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结合我国历史、文化、思想、地理、民族等众多的实际情况,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针对民族问题,中国提出了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便于中央统一管理又充分调动地方民族地区积极性。

针对殖民地的回归问题,更是提出了”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先后回归了祖国。

在1982年第二次全面修改宪法中,提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革命时期就已经实地创制并实践的农村管理制度,十分契合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要求。

而在该文我着重论述的是该制度下的村委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村委会制度在农村的实施,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简称《村组法》)。

该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该条体现国家权力与自治权的对立统一,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既要相对分立,也要相互配合。

乡政府和村委会是两个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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