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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涉外离婚率也逐年攀升,因此调整离婚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由于离婚判决通常涉及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较为谨慎。

本文以推动我国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为出发点,在借鉴他国及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作较深入的介绍和研究,对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二、研究现状

在研究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中,首先,最基础的是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概念的理解,这些概念包括”外国”,”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王克先认为,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应作广义理解,它是指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外国”,不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有时也指一国内,判决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另一个法域。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承认”与”执行”的关系,得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识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虽不是国家的义务,但由于其可以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兼顾诉讼经济效益,因此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以上这些学说都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论依据应是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的综合,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WTO框架下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判决在承认与执行上体现了经济一体化的利益需要。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内国的主权,因此,政治上的因素也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理论基础重点考量的因素。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三个方面。关于国内立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做出了规定。关于互惠原则,《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说明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不以互惠关系为前提。

此外,2006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月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案件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有了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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