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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释(四)》下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现代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细胞,公司则是企业最为重要的形态之一。股权对外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存续过程中十分常见的现象,转让股东想要追求更高的对价,其他股东则试图维护公司内部的信赖利益,股权对外转让就此成为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衡平公司内部股东与外部购买者之间的权益,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所要追求的目标。关于有限责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集中在我国《公司法》第71和72两个条文,其中第71条条文足有250余字,足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对该权利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对权利行使的方式、期间及”同等条件”的认定亦标准不一。因此有必要通过比较法的考察,通过解释明晰权利属性,对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相关要件作出更合理的规则设计。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用了足足八个条文(第16-2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涉及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的含义、行使期间、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等内容,为司法裁判更准确地适用该项规则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指引。本文以《司法解释(四)》中相关条文为研究对象,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为研究核心,期冀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的规范再进一言。

二、文献述评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是有序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该制度概念、特征、理基础以及性质的考察,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辨析行使中相关规则设计之优劣。

1.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王泽鉴教授在他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曾有过经典的表述,他认为:”优先购买权云者谓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随着商品经

济和公司法理论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类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形态,并已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采纳。我国公司法对其成员对外转让股权设置了诸多限制性条件,以平衡公司的稳定运作和发展活力。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实务书籍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下过定义。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非股东亭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分为几个方面,法学基础在于利益衡平;对于经济基础,赵旭东在其主编的《公司法学》中写道:”公司法是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有机结合的,从对内和对外关系的角度来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即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主要是强制性规范,调整公司内部的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此外,股东优先购买权还有人合性的社会学基础。此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股东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同时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2.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从我国《公司法》二百多字的条文中,我们难以清晰地分析出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对法律性质作出更为合理的界定以便更加全面地理解该项权利,不仅对于理论学习有所助益,也可以为实践中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形成了请求权说、期待权说和形成权说3种观点。相关的学术文章也数不胜数,例如于午丁、王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与议》、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巧和效力》、辛雨灵,胡文韬《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重述》等,在《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重述》一文中作者对多位学者的观点以及三种学说进行了整合及概述。

(二)基于《司法解释(四)》的立法实证分析。我国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仅有《公司法》第71和72两个条文,比较笼统概括。《解释(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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