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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延迟的对策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27 07: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焦点的举证时限制度已引起司法界的广泛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问题,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了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8212;#8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举证时限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其司法解释的局限性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产生很多问题。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于举证时限作出规定,由严格转向宽松的形式转变。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模糊、难操作作了补充规定。但因为我国目前缺乏举证时限制度的思想文化背景、缺少庭前程序等相关的配套制度,新民诉法将逾期举证后果规定为证据失权过于宽松等原因,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仍然是一个需要完善的制度。

二、研究意义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对于案件判决的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民事诉讼举证迟延事关我国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对其予以重视和关注。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需要依靠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从而为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奠定良好基础。在现行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法院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果判决结果有误,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也会对法院产生不良影响,降低法院的社会名誉。因此,对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我国国内关于举证迟延研究综述

(一)举证时限定义不统一

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述:第一种以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角度定义,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在民事案件具体诉讼过程中,由案件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这部分证据接收的阶段;或者表述为”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接纳该证据的期限(期间)”。第二种是从举证责任角度定义,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自身主张或收到法律文书后的一段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则承担对举证责任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是从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角度定义,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或者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证据,逾期则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诉讼制度。

第一种定义是以举证期间角度出发,这种定义方式过于片面。第二种定义是以举证时限期间和责任角度出发,将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第三种则是直接将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归结于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后果,这种定义过于严苛。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须在一定的时限内,向法院表明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超过期限提供的当事人则须为自己逾期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何亭巧在谈到举证时限时,提出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定义这两者缺一不可,仅有前者期限规定,而无后者失权效果的内容,就称不上是完整意义上的举证时限规则。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第2款写到,”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作为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后果,又规定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举证迟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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