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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6 08:06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 为顺应国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潮流,继2015年《公司法》将一次足额缴纳改为分期缴纳,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后,2013年年末,我国《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正式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次改革表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减少,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旨在通过公司的实际资产来评估公司的信用以维护交易安全,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

立法者为了鼓励公司自治,提高市场活力,平衡经济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初衷是好的。

然而,原有的实缴资本制使得公司法体系形成了一个以注册资本法规群为主导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建立在资本信用之上,与建立在资产信用上的认缴资本制产生了巨大的冲突。

在信用水平不高的中国,突然废除最低资本限额,也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基本理论 黄辉在其论文《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中提出:2013 年改革废除了最低资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债权人保护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保护的整体水平下降。

的确,在讨论公司资本制度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时,不少学者将其视野局限在该制度的狭窄范围,从而对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影响忧心忡忡。

实际上,债权人保护是一个跨学科的系统性课题,公司资本制度并不是唯一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除了公司资本制度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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