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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应对文献综述

 2020-06-26 08:06  

1956 年夏季,在Dartmouth学院举行的第一次人工智能研讨会上,被称为”人工智能之父”的麦卡锡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个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的诞生。

这个在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学、神经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自诞生至今的 60 余年里,从一般问题的研究向特殊领域不断深入,并逐渐运用于社会实践中。

近几年,人工智能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人工智能的影响不断扩大,法律领域应该如何应对? 本文将通过如下逻辑结构进行论述:首先,对人工智能基本范畴进行梳理;其次,探讨人工智能对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影响;最后,结合国外人工智能的法律进程,给出上述问题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法律应对建议。

一、人工智能概述 对于什么是人工智能,孙晔在 《人工智能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价值工程2013年第28期)中是这样定义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被称为世界三大尖端技术之一(空间技术、能源技术、人工智能),也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基因工程、纳米科学、人工智能)三大尖端技术之一。

杨状元在《人工智能的现状及今后发展趋势展望》(科技信息2009年04期)对人工智能的表述是这样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英文缩写为 AI,也称机器智能,是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论、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互相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从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角度出发,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制造智能机器或智能系统来模拟人类智能活动的能力,以延伸人们智能的科学。

周玲敏在《关于人工智能及其法律问题的思考》( 法制博览2016年17期)则第人工智能表述如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Winston 教授是这样定义它的: ”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的工作。

” 孙晔在《人工智能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价值工程2013年第28期)中提到:目前人们大致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划分成了五个阶段:萌芽期(1956年之前),第一次高潮期(1956年-1966年),低谷发展期(1967年-八十年代初期),第二次高潮期(八十年代中期-九十年代初期),平稳发展期(九十年代之后)。

二、人工智能的影响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目前,其主要应用领域有专家系统、人工生命、模式识别、定理证明、机器人学、机器学习、自动程序设计、自然语言处理、问题求解、人工神经网络、智能决策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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