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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法律规制初探文献综述

 2020-06-26 07:06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呈现井喷式增长。

无人机市场不断发展、创新,传统无人机系统与导航系统、虚拟现实和在线分享等功能结合,极大地丰富了无人机的应用场景,但是多元化的无人机应用场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巨大监管盲区和隐患。

无人机法律规制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新兴问题。

德国学者梅斯奈尔指出,科技是把双刃剑,民用无人机是最新缩影,人类不得不再次给自己划定边界。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急需完善民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以弥补目前无人机整个产业链的监管漏洞,规范生产、销售、飞行等活动,保证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不受到干扰,保护国家、组织以及个人利益不受到无人机的侵犯,同样也保护无人机受益方的合法权益。

无人机的分类是对无人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

对于无人机的分类,无人机现行的分类方法较多,国际上通用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传统分类法,主要分类标准是功能和用途、质量、速度、升限、航程等。

二是综合分类法,主要是全面考虑无人机的尺寸、质量、航程/航时飞行高度、飞行速度以及视距内外等多种因素。

该分类是国际无人机系统协会 (UVSI)主席Peter Van Plyenburgh于2008年在欧洲民用安全协会召开的研讨会上发言首次提出的。

三是按照可用空域对无人机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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