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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初探毕业论文

 2020-06-06 11:06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可以让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随着刑法立法观逐渐转向积极,刑法修正案的罪名不断增添、入刑门槛的降低,而刑事案件的数量却持续增长,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矛盾越发突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平衡公正与效率的现实需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从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这两个方面进行,建立和完善刑事处罚令程序、轻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是落实该制度的必然选择,而相关的控辩协商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有效辩护制度、准听证制度的配套和细化等,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审查起诉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eniency in pleading for punishment and punishment in the stage of examination and prosecution

Abstract

"Perfection of the penalty system" to improve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s the main objective. With the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s increasingly turning to positive, criminal law amendments continue to increase charges, reduce the threshold of imprisonment, th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continued to grow, the case more and more contradiction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Perfectly pleaded guilty plea The leniency system is the practical need to promote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case and balance th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procedural system, the system of evidence, the effective system of evidence, and the system of evidence, Concessions rules, quasi-hearing system of supporting and refinement, is to achieve plead guilty punishment from the effective treatment of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Key words: Plead guilty;Be ready to the penalty;Be leniently;Review and make a decision of prosecution

目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1

(一)概念界定 1

1.“认罪”、“认罚”与“从宽”的概念 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 2

(二)时代背景 2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路径 2

2.犯罪的轻型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 3

二、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4

(一)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4

(二)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5

(三)尽快结束对抗格局,实现社会和谐 5

三、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障碍 6

(一)缺乏系统的控辩协商机制 6

(二)检察机关为效率忽略公正致冤错案的发生 7

(三)检察权缺乏外部监督,可能会导致放纵犯罪 7

四、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对措施 7

(一)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构建控辩协商机制 7

1.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置告知程序 8

2.合理设定控辩协商机制的必要限度 8

3.建立控辩协商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 8

4.要强化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地位 8

5.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权利受损后的救济程序 9

(二)合理限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 9

1.对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权进行限制 9

2.贯彻法定的证明标准 9

(三)提升审查起诉阶段程序透明度 10

1.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 10

2.保障律师的参与权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概念界定

1.“认罪”、“认罚”与“从宽”的概念

关于“认罪”的概念,谭世贵教授认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本来的意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是在被控诉机关指控的时候,对其内容没有异议。其中,对被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的意思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对其被指控的内容,也就是犯罪事实没有异议。”[1]依照《试点工作办法》规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愿,愿意根据事实供述其的罪行,对被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且需要签署具结书,然后就可以依法进行从宽处理。

关于“认罚”的概念,蔡文效认为:“认罚是指对于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行为。对于认罚的理解不应该只局限在知道其量刑意见的后果,只要通过明示或默许的行为表达出了其愿意接受处罚即可。”[2]根据《试点工作办法》的规定:“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其所犯罪行带来的刑罚后果。“认罚”也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退赃退赔。笔者认为,此处官方的理解更为合理。据此,认罚的理解应该是指对被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

“从宽”则是“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结果,“从宽”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这两个方面,即不仅包括在实体上的从宽,还包括了程序适用方面的从宽。[3]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的,那么应该进行从宽处理。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客观上,行为人通过事后弥补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损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行为算是悔罪表现;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并且对于调查取证也积极配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悔罪的表现。该行为表明其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错误,也有悔过的意思表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降低,所以司法机关因其已有悔罪表现而没有必要再通过严厉的刑罚进行矫正。在实践的层面,从宽的衡量标准有这些:行为人有没有自首、坦白自己的罪行,他的认罪态度好不好,认罪的话有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4]

目前,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有关部门没有给出官方的界定,学术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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