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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预见规则”任务书

 2020-06-02 07:06  

1.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可预见性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简而言之:在合同关系中,违约一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在违约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范围之内。该规则旨在避免违约责任的无限扩大并且有利于对违约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关系的正确判断。

自法国创设该规则至今现已有两百余年的发展,但在我国立法中描述该规则较为粗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弹性,对违约责任的范围的确定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直接导致了同因多果,一案多裁的司法现象产生从而影响法律之严明。本课题主要研究如何理解可预见性规则,如何从立法上完善该制度使其更加可以”预见”。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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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考文献

[1]张继承、邓杰:《论可预见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时代法学》2016年8月第14卷第4期。

[2]梅龙生:《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公民与法》2010年第4期。

[3]姜志伟:《关于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研究》,《经济视野》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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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毕业设计(论文)进程安排

2016.12.1#8212;2016.12.31 下达任务书、收集阅读资料
2017.1.1-2017.2.28 完成开题报告、开题论证
2017.3.1not;#8212;2017.4.15 完成论文初稿
2017.4.16#8212;2017.5.15 完成论文二稿
2017.5.16#8212;2017.6.7 论文定稿
2017.6.8-2017.6.9 论文答辩
2017.6.10-2017.6.12 论文成绩评定
2017.6.13-2017.7.8 总结评优、论文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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