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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与实务文献综述

 2020-06-02 07:06  

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与实务的文献综述

实质合并是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一种方法,实质合并原则是美国法官根据衡平法则创造出的一种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救济措施,也称实体合并原则。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破产法上的一项制度,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则和案例逐渐形成的。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确立和发展

实质合并破产的确定主要是基于萨姆塞尔诉英派报业(Imperial Paper)和卡勒公司(Color Corp.)案。该案发生在1941年,Imperial Paper 将其个人资产转移给他的子公司Color Corp.以达到逃避其个人债务的目的,法官要求Color Corp.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给Imperial Paper的破产管理人,Color Corp.的债权人随即提交一份申请,要求对公司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院的法官认为公司债权人也能对这部分转移的财产提出清偿要求,同时将Imperial Paper 和Color Corp.的不动产进行实质合并(consolidating the estates)。法院做出这项决定在当时仅仅依据的是欺诈性转移法律,根据该项法律,出于欺诈目的转移的财产将被简单地恢复原状。但将Imperial Paper 和 Color Corp.的不动产进行实质合并,Color Corp.公司债权人对这部分财产亦享有债权却是欺诈性转移法所没有规定的,该案的发生使得美国有了一项新的救济方式#8212;#8212;实质合并。此后,美国法院根据实质合并原则做出了一系列的裁决,使其成为处理集团公司破产处的一个重要方法。随后,它很快被其他国家和地区仿效、引进,受到广泛的重视。如英国 1986年《破产法》第156 节和 157节规定了在法院认可时,清算人可以对跨国公司实行合并清算。英国法院在1991年著名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BCCI)破产案中也适用了实体合并原则。后该原则也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纳,并且在其2004 年通过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得到体现。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分析

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分析先从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来讲。实质合并这个名词从一出现开始,许多学者就对其界定展开了讨论,有的学者为它是一项原则,也有的人把他当成一种制度。原则与制度本身就是密切相关,相互联系的。实质合并作为一种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方式,将其称为原则或是制度都无不妥。

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因着眼点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朱慈蕴教授认为:”实质合并破产是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破产,或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确定母子公司各自的债权人应如何分配各公司的财产,或者说确定母公司债权人与子公司债权人之受偿顺序的一项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指出”实质性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美国的朱迪恩.埃尔金教授认为:”实质合并破产是一种允许破产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考虑破产债务人及其他有独立法律主体的关联企业的法律独立性,为了破产法的宗旨而合并彼此之间资产和负债的衡平规则。”本文赞成的朱迪恩.埃尔金教授的观点。

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基础,企业法理论,哥伦比亚大学Adolph Berle教授认为虽然一些公司在法律形式上相互独立,但是如果这司在经济意义上紧密联系,即从经济事实上等同于一个企业的不同部分,就应该将它看作是一个企业整体。

实体法理论认为从法律概念上看,只要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则不论其是否在经济上相互关联,仍然要将其视作相互独立的实体。

显然,在破产法领域,企业法理论占据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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