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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开题报告

 2020-06-02 07: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合同,也称契约,它反应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也一致的共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何为电子商务合同呢?在探究电子商务合同的含义的时候,学术界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即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当中,交易的各方主体之间所有的电文数据网和信息的沟通所构成的一系列完整的反应交易主体意志的信息记录。这种学说把电子商务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散在整个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中,电子商务合同并不像是传统的合同那样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形式,只要是能够反映交易双方一致的数据电文和信息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构成要素。蒋志培、郭骼美、蔡庆辉等教授支持此种观点。蒋志培教授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运用电子技术约定各自参与商品交换活动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合同。

狭义说认为,电子商务合同仅仅是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网络所传递交易双方之间意思表达之后所形成的确定的合同文本,而这样的合同文本以电子记录和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终端设备当中。齐爱教授等支持这种观点。齐爱民教授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页信息交换等手段来传递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民事合同。

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是不是电子合同签订的主体,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多数学者认为电子合同本质上与其他合同并无不同,高富平教授认为网络经济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应该和传统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是一样的,电子商务虽然特殊但却没有改变民商事活动的本质,民事活动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要求自然不应发生改变。王利明教授也同意此观点,他认为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中的缔约能力仍然适用传统民法中有关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成为电子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只具有成为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电子合同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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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研究的问题:1、电子商务合同内涵的界定

2、合同主体资格的确定

3、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否可撤回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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