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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诉审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2 07: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在西方国家,审判中心主义已成主流,不证自明。但是在我国因为公安机关传统的处于强势地位,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案卷对法官有着很大的控制作用,几乎就决定了案件的审判结果,这从我国目前的无罪判决率就能很直观的发现,这就是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和”庭审形式化”。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个理念的提出无疑更加符合司法活动、诉讼规律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

因此本论文是以刑事诉讼法为理论基础,通过中外相关制度的对比,旨在对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诉审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所以此文献综述围绕国外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相对优势来寻找可以借鉴的意义,来对比看到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背景和意义,以及传统诉审关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新的诉审关系对原来问题的解决和调整进行写作。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审判中心主义研究状况

国外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现就是当事人主义,美国学者认为这种诉讼模式能极大的保护人权,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人,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权下之人,不给予法律上平等之保护”审判体现着公平、公开、公正,能给予双方辩护,注重审判注重程序。就如特德#183;杰斯特在《我们与犯罪作斗争一直失败》中说的”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们”。他们为了预防法官在听案时可能犯错误,当事人主义让其扮演了一个不偏不倚,兼听则明的配角角色。由于实行起诉状一本主

义,切断控审联络,法官无法对证据和案情有所了解了,自然也就无法先入为主,与控方一道攻击被告,这样就避免了法官由于认知水平、感情因素,怀有成见而有碍真相揭示的可能了。并且,法官在控辩双方显系迟延诉讼,阻碍真相坦露时,亦可制止此类行为,从而,引导着诉讼沿着有利于揭露案情真相的方向发展。如勒内#183;弗洛里奥在他的《错案》中说的”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无辜者判刑。”

日本在194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德国1974年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调查法官在庭审前调查证据的规定,也是向当事人主义的迈进,意大利在1988年颁布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也突出了法庭审判的中心地位,吸收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做法,采用了美国的交叉询问的庭审方式。

(二)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研究状况

我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其实就是在加强审判的中心地位,重新对我国的控、辩、审三方关系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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