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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初探文献综述

 2020-06-02 07:06  

文 献 综 述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 年 9 月 3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正式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 18 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期两年。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出试点实施办法并将在试点地区推开试点。

[1]宏观层面而言,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者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举措,旨在推动刑事司法领域自上而下的体系化变革,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既有对刑事实体法的冲击和影响,也有对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更高要求。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探索,高度契合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理解该项制度改革的意义与作用,应当以了解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为前提。

”[2]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政策也逐渐转入突出”宽缓”精神,强调宽字当头。

[3]在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以及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的情形下,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

石玥认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所体现,但立法上存在缺陷、程序上执行困难使该制度的发展停滞不前,尤其是无法落实坦白从宽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为此,需要从法律层面和体制层面逐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建构。

[4]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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