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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0-06-02 07: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原因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然而,日益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效益,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问题。房地产作为一项不动产相比于那些动产具有更高的价值,交易过程也更加的规范同时交易所需要的时间也更久。然而,市场瞬息万变,不动产价格时刻变化,掌握交易主动权的卖方很可能为了更高的利润做出”一房二卖”甚至于”多卖”的行为。当我国《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买方的保护不是很到位。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后买受人以损害前买受人的利益为目的,采取违法、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后买受人与卖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余的后买受人与卖方所签合同有效,此时,前买受人只能请求卖方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是充分追究违约责任也不能达成前买受人的买房需要。我国首次在立法上明确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通过将债权请求权登记以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文作者拟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研究探寻建立健全预告登记制度以此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解决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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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文旨在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通过对该制度的系统研究,横向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来发现问题并全面分析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实践充分借鉴外国的成熟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来阐述问题:

一:比较研究方法。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只要他们为解决相同的事实问题,即适应相同的法律需要,就是可比较的。但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植根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大致相同的社会的问题在类似的社会中却可能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反过来在类似社会中,经过不同途径却可以得到相同的解决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各国不同法律制度间的差异,可以奠定选择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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