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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开题报告

 2020-06-02 07: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国内文献综述 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拆分为三个概念,何为不动产物权?何为变动?何为公示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土地的岩石,土砂为土地构成部分,包括于土地所有权之内,而附着于土地之矿,不因土地所有权之取得而成为私有,定着物,系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如房屋、纪念碑等。

临时搭设或与土地密不可分者皆非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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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 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概念、内容等的阐释,通过国内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发展现状的比较,对我国现状和学术研究做出相关总结,将该问题阐释清楚。

并争取结合近年来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进行研究,同时对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变动公示方法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尝试提出建议。

二、 拟采用的研究手段 (一)在图书馆及相关网络资源数据库中查找内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有关文献,用综合和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探讨; (二)寻找国内有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主要以房地产相关案例切入,研究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有关问题 (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调查、集大量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做出总结,并尝试提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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